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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关于调整我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本网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日期:2023-11-30 分享:

政策文件: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我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批复

一、背景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的通知》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废物处置和生活垃圾处置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实际情况。为补偿危险废物处置成本,促进危险废物处置的良性循环,需要对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完善。

二、收费适用范围

我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适用于我市产生医疗废物的医疗机构,包括有住院床位的医疗机构,无住院床位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部、诊所、村卫生室等;以及其他非医疗机构产生的需纳入医疗废物管理的

三、调整内容的主要特点

计费方式沿用原定量、定额收费方式,即继续按病床、医疗废物重量分档计费同时参照周边市普遍做法,计重方式由按日产生量改为按月产生量;对分档计费的超重部分以及其他非医疗机构产生需纳入医疗废物管理的加价计费。

四、收费标准

(一)有住院床位医疗机构,调整为实际住院床位数量3元/床位·日(含税,下同)。

(二)无住院床位医疗机构,按月产生分档计费,具体如下:

月产生量

收费标准(元/月)

10公斤以下(含10公斤)

120.00

10-30公斤(含30公斤)

160.00

30-60公斤(含60公斤)

180.00

60-150公斤(含150公斤)

350.00

150-300公斤(含300公斤)

700.00

300-600公斤(含600公斤)

1,080.00

超出600公斤部分

按3.5元/公斤标准收取

(三)精神病专科医院、血站、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公共卫生机构以及公共卫生事件产生的医疗废物按不高于2.40元/公斤协商确定。

(四)其他非医疗机构产生的需纳入医疗废物进行管理的,按3.50元/公斤计重收费,运输费由双方协商确定。

五、执行时间:2024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