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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中山市统建工业园供电设施建设标准指导意见(试行)》

信息来源:本网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日期:2024-05-21 分享:

政策文件: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中山市统建工业园供电设施建设标准指导意见(试行)》的函

一、编制背景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工业园区转供电改造试点工作的通知(粤发改能源函〔2023〕1194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推进工商业转供电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中府办函〔2023〕124 号)》,规范新建、在建工业园区内供电设施建设管理,从源头上实现全面抄表收费到户,营造工业园区安全、可靠的供用电环境。我局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会同中山供电局起草了《中山市统建工业园供电设施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下称《指导意见》)。

二、文件依据

(一)国家文件依据

《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

(二)省文件依据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工业园区转供电改造试点工作的通知》(粤发改能源函〔2023〕1194号)

(三)市文件依据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推进工商业转供电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中府办函〔2023〕124 号)

三、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包括六章内容,明确统建工业园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实施范围,规范园区用电负荷指标、电压等级划分、配电站建设规定、园区配电网建设要求以及供电设施运维界面规定。

(一)进一步明确园区用电负荷指标和电压等级标准。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工业园供配电建筑物和供配电设施工程(包括专用、公用配电站,供配电线路、低压集中表箱等)。工业园开发方应按照招商引资的建设规模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产权分割模式,估算整个园区的终期用电规模,以书面确认的方式提交至供电企业纳入总体用电规划考虑。相关用电负荷指标、电压等级划分应根据当地电网条件,并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二)进一步规范园区配电站建设标准。统建工业园供电设施的建设遵循“统一规划、统筹建设”原则,由园区开发方根据建设规模和用电容量情况,在规划建设阶段先行咨询供电企业的意见,再报自然资源部门进行统一的总体规划,包含确定配电房位置及供电范围、高低压电缆(线)通道等,并在总平面图中标明配电房位置以及尺寸。配电房原则上不采用全地下式,避免设置于地势低洼点处,严禁设置于建筑物最底层。特别是处于高危、易引发次生灾害、特别重要地段的配电设施必须要建在地上。公用开关站、公用配电房原则上放置在地面首层及以上。对于有负二层及以上的建筑物配套的专用配电房,符合相关条件的可设置在建筑物的负一层,但不应设置在地下车库的最底层,园区开发方按照审定的总体规划建设后同步投入使用。

(三)进一步规范园区配电网建设建设标准。园区内一般采用10千伏电压等级供电,变压器须符合国家能效标准,应使用高效节能变压器(符合《电力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0052-2020》中 1 级、2 级能效标准的电力变压器)。公用配电房中单台变压器的容量不宜大于 1250kVA,变压器的负载率在0.8 以内。变压器台数应满足用电负荷对可靠性的要求。对于重要电力客户或有一、二级负荷的客户,选择两台或多台变压器供电。装有两台及以上变压器时,当断开一台时,其余变压器容量应满足一级负荷和二级负荷的全部用电。公用配电房供电线路与专用配电房供电线路应采用各自独立的电缆管(沟、槽)敷设,供电线路路径清晰,互不交叉。园区低压配电网应做好分区供电管理,工业用电和生活用电分区分表进行供电,要满足新型负控的负荷分设安装要求。

(四)进一步明确供电设施运维界面。统建工业园报装模式分为整体产权(主要是指整片园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明等合法的用地权属证明)报装和个体产权(主要是指在园区内每个独立单元拥有的合法用地权属证明,含房产证、不动产证等)报装,原则上一个不动产权属范围内的用电需求,按一户供电。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归属确定。按照自愿原则,园区内具有公(共)用性质或占用公用线路走廊的供电线路、设备,可由供电企业对符合接收标准的配电设施资产予以无偿接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