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中山市鼓励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山市鼓励发展总部经济若干措施》(中府〔2024〕192号),规范中山市总部企业认定和扶持工作,发挥激励引导作用,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培育壮大总部企业队伍,结合工作实际,市发展改革局制定了《中山市鼓励发展总部经济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问:制定《实施细则》的背景是什么?
答:2024年10月,市政府印发《中山市鼓励发展总部经济若干措施》(中府〔2024〕192号)。为便于政策实施,明确若干措施的具体内容及操作办法,结合中山实际情况,制定《中山市鼓励发展总部经济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
二、问:制定《实施细则》依据是什么?
答:《中山市鼓励发展总部经济若干措施》(中府〔2024〕192号)
三、问:《实施细则》明确了哪些内容?
答:《实施细则》分为八个部分共20个条款,总则;总部企业认定;总部企业年度评估;总部企业扶持措施;申报、受理、评审;组织实施;监督管理;附则。
(一)总则。说明制定文件的目的意义,解释了总部企业的类型及需符合的经营条件,设定了工作绩效目标。
(二)总部企业认定。包括总部企业的认定申报条件及材料要求。
(三)总部企业年度评估。包括总部企业年度评估规则、程序及材料要求。
(四)总部企业扶持措施。包括入学服务、用地支持、金融支持等的申报条件及材料要求。
(五)申报、受理、评审。包括总部企业认定、入学服务的申报审核程序。
(六)组织实施。包括各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
(七)监督管理。包括企业需如实申报、严禁买卖入学指标、企业变更备案、年度评估等部分约束性条款。
(八)附则。包括政策有效期等。
附:总部企业申报常见问题解答
附:
总部企业申报常见问题解答
一、申报认定总部企业需满足哪些条件?
申请总部企业需符合总部企业基本条件和认定条件:
(一)基本条件
企业注册、实际经营地、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均在中山,符合中山产业发展导向要求,在一定区域内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研究开发、集中销售、财务结算、资产管理、项目管理和服务等总部管理职能的法人企业或机构组织。具体分为集团总部或总公司、区域总部与职能总部。其中区域总部与职能总部其母公司(集团总部)应符合直接认定总部企业标准。
1.集团总部或总公司是指履行本企业战略规划、投资决策、生产管理、研发销售、财务结算、行政和人力资源管理等综合管理职能,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子公司或分公司)不少于1个,对其所属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管理服务职能的企业。
2.区域总部是指以投资或母公司(集团总部)授权形式负责协调本企业(集团总部)跨地级市以上区域范围内子公司、分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对其所负责企业履行运营决策管理、投融资和资产管理、供应链配置、科研和生产场所资源布局、营销市场区域划分等多项管理职能的企业。
3.职能总部是指获得母公司(集团总部)授权,主要承担集团总部或总公司销售、研发、运营等部分总部职能的企业,分为销售总部、研发总部、运营总部。具体为:
(1)销售总部,是指承担其在中国境内全域或跨地级市以上区域范围产品集中销售职能的企业。
(2)运营总部,是指承担其在中国境内全域或跨地级市以上区域范围的运营决策、投资管理、生产开发等管理服务职能,在中山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3)研发总部,是指具有稳定研发经费来源和研发团队,承担开展基础和应用研究、技术研发、产品开发、成果转化、科技孵化等职能的企业。
所有企业同时还需符合以下基本经营条件:
1.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独立核算,按要求配合做好统计调查工作,及时上报企业经营统计数据;
2.申报及审核时未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符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和能耗管控要求;
4.近三年资信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及重大违法、违约记录、经济纠纷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要求。
(二)认定条件
第一类:经营情况认定。在本市注册并持续经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以认定为总部企业:
(一)按照行业规模认定
1.农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上一年度纳入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
2.工业和建筑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上一年度纳入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
3.金融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上一年度纳入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
4.批发零售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上一年度纳入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
5.房地产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上一年度纳入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20亿元。
6.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技服务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现代物流业、现代交通业、住宿餐饮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教育、卫生和社会服务、健康服务: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上一年度纳入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
(二)符合中山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上年度在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近两年研发投入强度均不低于5%。其中,拥有国家级技术创新平台、省重点实验室或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专项的有效创新标杆企业,上年度在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近两年研发投入强度均不低于5%。
(三)符合中山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方向,估值或市值不低于50亿元、最近一轮融资不低于5000万元且未上市的企业。
第二类:直接认定。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贡献的企业,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
(一)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企业总部或其二级以上子公司。
(二)国家和中央部门管理的大企业(集团)总部或其二级以上子公司。
(三)境内A股或香港H股直接上市公司企业总部。
(四)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企业总部。
二、总部企业属于行业认定怎么确定?
确定行业类型时,参照工商注册登记时经营范围、税务部门提供行业类型综合确定。如总部企业及下属企业涉及多元业态、跨行业经营,确定行业类型时以主营业务收入及税收涉及的主要行业确定。
三、本土培育企业认定条件中拥有国家级技术创新平台、省重点实验室或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专项的有效创新标杆企业如何认定?
企业如有相关荣誉可提交证明材料,市发展改革局会市科技局等对国家级技术创新平台、省重点实验室或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专项的有效创新标杆企业名单给予审核意见。
四、总部企业扶持措施包括哪些?
总部企业奖励措施主要包括子女入学、金融支持、用地支持、暖心服务等。
五、总部企业(不含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子女的学位是否占用企业分配的名额?
总部企业(不含子公司)董事长子女可安排市直属学位,不占用企业分配的名额。
六、人才子女入学对总部企业人才如何界定?
总部企业人才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并参加社会保险1年(含)以上的人才。劳动关系应合法合规,须与用人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劳务派遣的人员无劳动合同,只有派遣协议不属于企业人才。
七、已认定的总部企业如何进行年度评估?
已认定的总部企业实施年度评估和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每年按照《若干措施》第二章认定标准进行年度评估,其中通过《若干措施》第五条直接方式认定的总部企业如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直接通过年度评估。2024年以前认定的总部企业年度评估无需审核注册资本。
八、总部企业认定人才子女入学等申报和受理机构是哪些?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下发总部企业的认定通知。人才子女入学申报通知由中山国际人才港服务中心下发,材料审核由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学位安排由市教体局负责。
九、营业收入、经济贡献、企业综合效益、研发投入强度具体是指什么?
(一)“营业收入”指企业税款所属期为上一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写的营业收入。
(二)“经济贡献”指上一公历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由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含免抵调库)、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入库税款总计,但不包括关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及因在中山购买土地、房产因此而产生的相关税费。
(三)“研发投入强度”指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