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中山市教育和体育局关于废止《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民办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府〔2021〕113号),现就废止《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民办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中发改价费〔2020〕10号)解读如下:
一、废止背景
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规范我省民办教育收费行为,保障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省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联合印发了《广东省民办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办法》(粤发改规〔2023〕10号)(以下简称《办法》)。鉴于《办法》对民办义务教育收费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体育局决定废止《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中山市教育和体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民办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中发改价费〔2020〕10号)。
二、废止依据
(一)《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77号)
(二)《中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21〕113 号)。
三、政策衔接情况
省的《办法》对我省民办义务教育收费作出了详细规定,要求明晰、可操作性强,根据市政府有关要求,中发改价费〔2020〕10号文废止后,将直接执行省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