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开发区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翠亨新区产业发展局,各镇街发展改革和统计局(经济发展局),火炬开发区和各镇街市场监管分局,中山供电局,市菊城电力有限公司,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4〕115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落实有关电价政策。居民住宅小区内设置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照省规定的中山市居民生活合表电价计收充电电费。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其中执行工商业电价的,按其通过市场交易形成的用电价格或委托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形成的用电价格执行;涉及非电网直供电的,按照《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等行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2〕938号)等有关规范非电网直供电环节价格和收费行为的规定执行。
二、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未在充电服务场所内醒目位置明码标价,自2025年1月1日起未按照充电电费、服务费分开标价计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置。未按规定执行对应电价标准构成不执行政府定价或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置。
三、各镇街发展改革、市场监管职能部门要贯彻落实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通知要求,立即开展政策宣贯,协助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开展改造调整,规范经营收费行为,保障群众充电需求得到满足。
附件:《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4〕1154号)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