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停车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
一、依法施划的道路人工或自动停车设施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政府定价,元/辆)
时段 |
收费标准 | |||
一类路段 |
二类路段 |
三类路段 | ||
7:00-22:00 |
首小时 |
4元 |
3元 |
2元 |
超过1小时后至3小时每半小时 |
2.5元 |
2元 |
1元 | |
3小时后每半小时 |
4元 |
3元 |
2元 | |
24小时内同一车次最高收费限额 |
40元 |
32元 |
20元 | |
22:00-次日7:00 |
免费 | |||
月票 |
|
250元 |
200元 |
备注:
1.停车不超过半小时的免费,超过半小时的按实际停放时间计费。
2.首小时后不足半小时的按半小时计费,收费按上述标准累加计算。
3.停车收费路段及停车位的确定。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部门制订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规划。
4.车辆类型。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仅供12座以下(含本数)小型客车和1.75吨以下(含本数)轻型货车停放。
5.免收费车辆。对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执行公务的军警车辆、市政工程抢修车辆、救灾抢险车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费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
6.装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换)发的新能源汽车号牌车辆实行八折优惠。
二、机场、车站、码头、口岸配套停车设施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元/辆)
车型 |
小车 |
大车 |
摩托车 | |||||
按时 |
每半小时 |
24小时 |
月租 |
每半小时 |
24小时 |
月租 |
12小时.次 |
月租 |
1.5元 |
30元 |
300元 |
3元 |
60元 |
600元 |
1元 |
30元 | |
按次 |
6元/次 |
12元/次 |
备注:
1.停车不超过半小时的免费。
2.超过半小时的按实际停放时间计费,不足半小时的按半小时计费。
3.车辆类型。小车指载重2吨以下(不含2吨)或载客19座及以下的各种机动车;大车为载重2吨以上至10吨(不含10吨)或载客20座以上的各种机动车;超大型车为载重10吨以上的各种货车。
4.免收费车辆。对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执行公务的军警车辆、市政工程抢修车辆、救灾抢险车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费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
5.超大型车按实际占用小车车位数对应标准计费。
6.按次计费或按时计费由经营者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但只能选择一种计费方式。
7.按次计费的,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视为第二次停车,以此类推。
8.此为最高限价。
9.装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换)发的新能源汽车号牌车辆实行八折优惠。
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配套停车设施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元/辆)
车型 及时段 |
小车(7:00-18:00) |
小车(18:00-次日7:00) |
大车(7:00-18:00) |
大车(18:00-次日7:00) |
摩托车 |
临停收费 |
每半小时 |
每半小时 |
每半小时 |
每半小时 |
每12小时.次 |
1.00元 |
0.5元 |
2元 |
1元 |
1元 | |
24小时最高限价20元 |
24小时最高限价40元 | ||||
月租 |
300元 |
600元 |
30元 |
备注:
1.停车不超过1小时的免费。
2.停车超过1小时的按实际停放时间计费,不足半小时的按半小时计费。超过免费停放时间的,以进入时间为准,每半小时为一计费单位,以此类推,跨时段的,按较高收费标准时段计费。
3.车辆类型。小车指载重2吨以下(不含2吨)或载客19座及以下的各种机动车;大车为载重2吨以上至10吨(不含10吨)或载客20座以上的各种机动车;超大型车为载重10吨以上的各种货车。
4.免收费车辆。对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执行公务的军警车辆、市政工程抢修车辆、救灾抢险车辆、就诊病人车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费车辆免收停放服务费。病人离院时,凭当日门诊结账发票、就诊证明免当日一辆小车一次停放服务费;住院病人可办理住院停车卡或凭住院证明免收住院期间一辆小车停放服务费。
5.超大型车按实际占用小车车位数对应标准计费。
6.此为最高限价。
7.装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换)发的新能源汽车号牌车辆实行八折优惠。
8.7:00-18:00时段不设月租,月租车位在该时段停放按临时停放另外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