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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目录】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广东省发改委 发布日期:2018-06-27 分享: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教育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意见》(粤发〔2016〕16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小学学费、住宿费实行分类管理政策

我省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区分公办义务教育、民办义务教育、公办高中、民办高中,实行分类管理。其中,公办义务教育、民办义务阶段教育和公办高中阶段教育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含指导价),民办高中教育阶段教育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项目统一为学费(含教科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四项。

(一)中小学学费管理

义务教育。国家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费、免费提供教科书;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费标准应按照不低于省规定的公用经费补助标准执行。按规定可继续向学生收取学费的,须扣除公用经费补助标准部分;学费的具体标准由学校提出意见,经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取消民办义务教育小学阶段学费分段制政策。各地政府价格、教育部门应根据民办教育生均培养成本变化情况,建立完善动态调整机制,适时制定和调整学费标准。

公办高中。学费标准根据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学费占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比例和标准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由省、市、县级教育部门提出意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根据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办学条件和社会承受能力进行审核并拟定方案,经价格听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民办高中。学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学校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确定。

公办高中、民办高中学生教科书费用由学校向学生据实收取。

(二)中小学住宿费管理

公办中小学。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免收住宿费。城镇义务教育和公办高中教育住宿费标准应严格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具体标准由学校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市、县政府价格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其中,城镇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住宿费标准应扣除财政安排用于住宿费开支的部分。

民办义务教育。住宿费标准按照补偿实际成本的原则,由学校提出意见,经市、县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民办高中。民办高中住宿费由学校按照补偿实际成本的原则自主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二、规范统一服务性收费、代收费项目

我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项目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教育、财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各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时,不得以任何名义擅自增设收费项目,可在本通知所列项目范围内结合当地实际适当减少,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一)服务性收费项目。中小学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提供给学生自由选择的、与教学相关联的其他服务而产生的费用,我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仅为中小学生伙食费(含课间餐)、校车费。

服务性收费标准由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二)中小学代收费项目。中小学代收费是指学校为完成正常教学任务附带产生的、应由学校统一代为支付并由学生家长负担的费用。

我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代收费为作业本费、代购教辅材料费。城镇中小学代收费项目为作业本费、校园一卡通工本费、校服费、组织学生在校外活动期间食宿费(军训期间仅收伙食费、学工学农期间的食宿费)、高中学生体检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代购教辅材料费。

代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省有规定的,按省的统一规定执行;省未有规定的其他代收费标准由市、县级政府价格部门会同教育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制定。

三、稳妥推进民办义务教育收费市场化改革

各地民办义务教育收费要在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的同时,结合本地区实际,按照市场化改革方向,稳妥推进民办教育收费改革。对市场竞争条件成熟的,可试点放开民办义务教育收费。提出试点改革的地区,应对本地区市场竞争程度、教育学位保障、财政投入、居民承受能力以及政策风险等进行全面评估,并以地级市名义制定试点改革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全面规范中小学教育收费行为

(一)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办学校学费和住宿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应坚持体现教育公益属性原则,应广泛听取社会和学生及家长意见,并保持收费标准的相对稳定。要依法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教育选择权以及对学校办学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

(二)中小学服务性收费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严格遵循学生自愿及从严控制原则,学校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及家长,并做到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学校要定期向学生及家长公布收费收支清单,接受家长监督。

(三)中小学代收费坚持非盈利原则,采取集中预收和期末结算的方式,在省规定的项目范围内按学生实际需要据实确定代收费项目。每学期末,学校应分年级按多退少补的原则及时结算,并向学生及家长公布代收费收支清单。

(四)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得与学费合并收取,其收支应单独核算。服务性收费收入由学校根据实际支出列支;代收费收入由学校全部转交提供服务的单位,不得计入学校收入。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资金。

(五)学校不得擅自设立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不得将图书馆查询和电子阅览费、午休管理服务费、课后看护费、自行车看管费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不得向学生及家长收取国家和省已明令规定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得收取讲义费、试卷费、押金等;不得强制学生订购《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各种教辅书、学具、报刊杂志。严禁向学生代收商业保险费,严禁在军训(含学工学农)期间向学生收取住宿费、交通费、照相费、军训费等其他任何费用。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通过学校向学生推销商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与教育活动无关的各类有偿服务。

(六)公办学校应按学期收费,民办学校可以按学期或学年收费,各类学校不得跨学年收费。学生休学、退学或经批准转学的,学校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以下规定退还所收费用:

1.因办学单位刊登、散发虚假招生简章(广告)或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受教育者退学的,办学单位应全额退还学生所缴费用,造成学生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学生注册缴费后未入读的,学校应退还所缴学费、住宿费的90%。学生在校经批准转学、中途死亡或因病休学、退学的,学费、住宿费按学生实际在校时间清退。清退标准=每学期收费标准÷5×(5-学生实际在校月数),在校时间未满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3.学生私自离校和因自身原因被学校按规定开除学籍或因触犯法律、法规不能继续接受教育的,所交学费、住宿费不予清退。

4.学生在校时间从学校正式上课(含军训)之日起计算。

(七)学校应严格按照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退)费办法、奖助(减免)政策、监督举报电话等通过学校公示栏、公示墙、校园网等方式向学生及家长和社会公示,同时在招生简章和录取通知书中注明。学校公示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教育收费管理规定,不得在公示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之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民办学校向社会公示的收费内容在招生报名开始前不得少于30天。

凡未经公示的收费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学生及家长有权拒交。

(八)各地政府价格、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教育收费行为的监管,指导学校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组织力量对本地区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全面清理,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超范围收费等乱收费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中小学校学费管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本通知自2018年秋季新学年起执行,有效期5年。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我省民办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粤价〔2009〕24号)《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通知》(粤价〔2009〕238号)《关于民办中小学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12〕785号)《关于民办中小学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问题的复函》(粤发改价格函〔2014〕1960号)一并废止。

附件:中小学学校服务性收费、代收费项目和标准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

2018年6月27日  

附件:

中小学学校服务性收费、代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服务性收费项目

(一)伙食费(含课间餐)

(二)校车费:学校按学期收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逐步予以免收。

二、代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城镇中小学代收费项目

1.作业本费:为便于学校更好地开展教学活动,中小学校可根据学生的实际用量统一代购。

2.校园一卡通工本费:每张15元。(是指学生在补办校园一卡通时收取的工本费,首次办卡不能收取工本费)。

3.校服费:校服的制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标,具体的招标办法由地级以上市教育、财政部门制定。

4.组织学生校外军训期间的伙食费、学工学农期间的食宿费:据实收取。

5.高中学生体检费:每生每学年19元,体检项目按教育、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6.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

7.代购教辅材料费。

(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代收费

1.作业本费:为便于学校更好地开展教学活动,中小学校可根据学生的实际用量统一代购。

2.代购教辅材料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