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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农业用水价格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日期:2017-12-20 分享: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农业用水价格管理,保障农田水利工程正常运行,促进节约,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农业水价价格管理指导意见》(粤发改规〔2017〕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农业水价实行协商定价管理

按照有利于促进节水、保障工程良性运行和农业生产发展的原则,我市末级渠系、小型灌区等农业水价实行协商定价管理,由供需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统筹考虑用水量、生产效益、区域农业发展政策、作物类型、用水总量和定额管理及毗邻区域的农业水价水平等协商定价。

二、农业用水价格实行公示制度

农业用水价格实行公示制度,由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农业用水供水单位定期将用水户使用水量、水价、水费进行公示,接受用水户监督。供水经营单位和用水户必须严格执行政府制定的水价政策或供用水协议,不得擅自变更水价。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7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