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有关单位,中央、省垂直部门驻中山有关单位,各镇区发改局(发改办)、财政分局: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扩大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对象范围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9〕64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中山市财政局
2019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