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黄圃镇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批准继续征收黄圃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请示》收悉。根据《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及《中山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你镇继续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批复如下:
一、征收范围和对象
(一)生活垃圾处理费:生活垃圾是指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处理费包括清扫、收集、运输及处置等环节的费用。
(二)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和对象:黄圃镇4个社区(三社、永平、文明、新糖)和6个行政村(新地、新沙、兆丰、镇一、横档、大雁)内接受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服务的居民(含暂住人口)、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机关团体及其他生活垃圾产生者。其余6个行政村(石军、团范、马安、吴栏、大岑、鳌山)待条件成熟后再实施。
二、征收标准和方式
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逐步到位的原则制定。垃圾处理费按每吨90元标准折算计征。
征收方式参照城区做法,采用“用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直接以水消费的用水量计算不同类别垃圾产生源的生活垃圾产量及处理费征收额,并委托供水企业在收水费时一并代收。具体分类及征收标准见附表。
自备水源及特殊垃圾产生源用户的垃圾处理费按《中山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三、减免政策
持民政部门有效证明的烈属、五保户、孤寡老人以及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特困户,免征生活垃圾处理费。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一)采取供水和垃圾处理统一收费和代扣代缴等方式,对代收单位可从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中提取1%的手续费。
(二)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部用于支付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等有关费用,实行专款专用。
(三) 未实施生活垃圾处理费的6个行政村(石军、团范、马安、吴栏、大岑、鳌山)清洁卫生费仍按原市物价局中价函〔2009〕84号文件的标准执行。
原《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黄圃镇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批复》(中发改价管函〔2016〕276号)同时废止。
此复。
附件:黄圃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折算征收标准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9年5月8日
附件
黄圃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折算征收标准
收费类别 |
每吨水折算垃圾量(公斤) |
折算每吨水征收标准(元) |
备注 |
居民 |
3.49 |
0.31 |
按每吨垃圾处理费90元折算。 |
商业、工业 |
4.66 |
0.42 |
|
机关团体、医疗机构 |
1.89 |
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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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机构、学校、幼儿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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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
|
饮料生产厂 |
0.20 |
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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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染厂、洗水厂 |
0.92 |
0.08 |
|
市场 |
8.58 |
0.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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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备水源及特殊垃圾产生源用户 |
按《中山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
收费标准按每吨垃圾90元计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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