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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火炬开发区继续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批复

信息来源: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日期:2019-07-16 分享:

中山火炬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火炬开发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续期的请示》(中开建字〔2019〕7号)收悉。根据《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及《中山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你镇继续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批复如下:

一、征收范围和对象

(一)生活垃圾处理费:生活垃圾是指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处理费包括清扫、收集、运输及处置等环节的费用。

(二)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是镇内接受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的居(村)民(含暂住人口)、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机关团体及其他生活垃圾产生者。

二、征收标准和方式

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逐步到位的原则制定。垃圾处理费按每吨90元标准折算计征。

征收方式参照城区做法,采用“用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直接以水消费的用水量计算不同类别垃圾产生源的生活垃圾产量及处理费征收额,并委托供水企业在收水费时一并代收。具体分类及征收标准见附表。趸售用水的工业园区、物业小区内各类用水户的生活垃圾处理费计征水量由你区根据用水比例、水损等情况确定,但趸售工业园区、物业小区内各类用户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仍按我局规定的标准执行。

自备水源及特殊垃圾产生源用户的垃圾处理费按《中山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三、减免政策

持民政部门有效证明的烈属、五保户、孤寡老人以及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特困户,免征生活垃圾处理费。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一)采取供水和垃圾处理统一收费和代扣代缴等方式,对代收单位可从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中提取1%的手续费。

(二)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部用于支付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等有关费用,实行专款专用。

原《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火炬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续期的批复》(中发改价管函〔2016〕890号)同时废止。

此复。

附件:火炬开发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折算征收标准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9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