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有关单位,各镇区发展改革局(发改办)、财政(分)局: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改革我省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粤发改规〔2019〕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中山市财政局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