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各镇区发展改革局(发改办)、财政(分)局: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9〕264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贯彻执行。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中山市财政局
2019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