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有关单位,各镇区发改局(发改办):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部分价格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8〕399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对原中山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我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中价〔2004〕5号)、《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中山市财政局转发关于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受理商标注册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中价函〔2015〕1252号)2份价格管理政策文件同时废止,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部分价格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8〕3996号)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8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