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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工商业电价降价政策告知单

信息来源: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日期:2018-09-30 分享:

根据《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的目标要求,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已出台电价降价政策,电网企业直供电用户以及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等转供的终端用户都能得到实惠。为确保所有一般工商业用户及时、足额享受到国家降价红利,现将有关政策告知如下。

    一、中山市一般工商业电价降价政策

    1.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降低我市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发改价管函〔2018〕635号)规定,自2018年4月1日起,我市一般工商业电度电价每千瓦时降低1.78分(含税,下同)

    2.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降低我市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中发改价管函〔2018〕1043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我市一般工商业电度电价每千瓦时降低0.58分

3.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再次降低我市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发改价管函〔2018〕1608号)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我市一般工商业电度电价每千瓦时降低5.7,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统一降低25%(0.13分)

以上合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度电价每千瓦时8.19分。

    二、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政策

根据国家和省已经出台的政策要求,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具体要求如下。

1. 规定9月底前,一般工商业用电的转供电主体要将今年以来的降价政策措施涉及的金额,即上述提到的降价8.19分,全部传导到终端转供电用户,不得截留。

2. 规定11月1日前,转供电主体要按照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发改价管〔2018〕405号)的规定与终端用户结算电费。即:转供电主体应按政府规定目录电价向转供区域内的租户等收取电费,不得在电费上加收其他费用,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或者转供电主体在按政府规定目录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的同时,可将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通过电量进行分摊,但转供电主体向各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总和不得高于其向电网企业缴交的电费。

以上政策,如有执行不到位,相关企业及个人可通过价格举报电话12358、供电服务热线等渠道进行咨询了解和投诉举报。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中山供电局

2018年9月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