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区发展改革局(发改办)、文体教育局(教育事务指导中心)、财政分局,市直属中小学: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的通知》(粤发改规〔2018〕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中山市教育和体育局
中山市财政局
2018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