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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降低用水费用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日期:2020-04-10 分享:

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降低用水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0〕493号)、《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支持力度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市监〔2020〕21号)要求,现就我市阶段性用水费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0年2月1日6月30日,对我市个体工商户按各供水单位原用水到户价格10%的幅度下调,下调金额尾数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分。各供水单位对已收取的让利款要及时退回或抵扣给用户,积极做好宣传解读工作,主动服务用户,简化操作流程,确保降价措施取得实效。

二、对于供水企业无法直接供水到终端用户,需由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社区(村)等其它主体转供的,转供主体与供水企业应加强沟通与对接,及时将此次降价的红利等额传导给供水区域内的个体工商户,不得截留降价政策红利。

三、2020年上半年,受疫情影响不能足额缴纳用水费用的个体工商户,实行“欠费不停供”。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