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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续执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标准的批复(已过期)

        文号:中发改价管函〔2020〕1209号          信息来源:本网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日期:2020-08-05 分享:

中山中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中山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有关情况的请示》(中汇集团〔2020〕86号)收悉。根据《广东省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办法》(粤价〔2004〕20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关于调整市医疗垃圾处理项目管理单位的请示领导批示件》(中府办处〔2017〕1976号)和《关于移交医疗废物处置项目的批复》(中府国资〔2017〕177号)的批示意见,我市医疗垃圾处理项目管理单位由原中山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为中山中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我市医疗垃圾处理项目的管理职责。经研究,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继续执行现行标准。我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主体已由原中山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为中山中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处置等工作。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标准不变,具体如下:对有病床的医疗机构,按病床数计收,收费标准为2.20元/床·日;对没有病床的医疗机构,按每月医疗废物平均产生量计收。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实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范围:全市各类型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门诊部、卫生院、诊所、血液中心、疾控中心、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站)等医疗卫生机构。

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可在中山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标准内,与医疗机构签订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关系。

四、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上述标准为最高限价,你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收费标准内适当下浮,但不得上浮。

五、请你司做好宣传解释和收费公示工作。原中山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标准的批复》(中价函〔2009〕213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中山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标准表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8月5日


附件

中山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标准表

项目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元)

备注

一、有病床

床·日

2.20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向有病床的医疗机构按月收取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费=住院病床日数×30(日)×2.20(元/床·日)。

二、没有病床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向没有病床的医疗机构按月收取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费。

(一)按日均排放30公斤以上

1440

(二)20-30公斤(含30)

960

(三)10-20公斤(含20)

720

(四)5-10公斤

(含10)

480

(五)2-5公斤

(含5)

240

(六)2公斤以下(含2)

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