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区发展改革局(发改办),中山供电局,小榄镇供电所,各供水单位,管道燃气经营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行业及机构执行水电气价格政策等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0〕127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请一并执行。
我市家政企业在社区设置的服务网点,以及养老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用水、用气执行居民价格的政策如下。
一、用水执行居民价格指供水范围内已实行居民阶梯水价的按居民用水阶梯水价的综合平均(合表)价格执行;中山公用水务有限公司供水范围内已实行居民阶梯水价的暂按居民生活用水第一级水量水价执行;市内未实行居民阶梯水价的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执行。
二、管道天然气执行居民价格是指执行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第一阶梯和第二阶梯的平均价。
附件: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行业及机构执行水电气价格政策等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0〕1270号)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7月22日
(联系人:梁浩平,联系电话:883197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