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粤冠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中山博览中心停车场收费主体变更申请的函》(粤冠发〔2023〕88号)收悉。根据《关于做好民生大厦等10宗物业管理交接工作的通知》(中城建〔2023〕237号),你公司负责中山博览中心停车场机动车停放的经营管理,经审核,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中山博览中心配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主体变更为你司,收费标准仍按《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中山博览中心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复函》(中发改价批〔2021〕9号)文执行。若我市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则按新规定执行。
二、请你公司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
此复。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