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中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我局修订了规范性文件《中山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发布之日起实施。根据《中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21〕113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现行的《管理办法》是2019年11月份出台的,有效期3年,现已到期,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和规范我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产业技术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作用,结合我市工程中心的建设水平及现状,对管理办法进行修订优化。
二、修订依据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科规范字〔2022〕12号)。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明确了工程中心的分类、认定条件、认定程序、过程管理、考核评估方式和信用管理等内容。全文共分为十六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介绍了工程中心的作用和管理办法制定背景。
第二条明确了工程中心建设的目的。
第三条明确了工程中心的分类,包括“企业类”和“公益类”。
第四条根据功能定位的不同,明确了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
第五条阐述了市科技局负责推进工程中心的建设、考核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明确了申请认定工程中心的条件。
第七条明确了申请认定工程中心的程序。
第八条明确了工程中心建设重大事项应告知市科技局。
第九条明确了工程中心符合省级工程中心建设标准的,经单位提出申请,由市科技局向省科技厅推荐申请认定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十条鼓励工程中心建立健全创新激励机制和分配机制。
第十一条强调了工程中心应当加强知识产权管理要求。
第十二条明确了工程中心应当按照科学、高效的原则,建立有效的运行机制。
第十三条阐述了工程中心的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明确了工程中心的考核结果及结果处理。
第十五条明确了工程中心的信用管理规定。对提供虚假材料的,查实后取消其工程中心资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明确了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四、修订要点
(一)结合近几年申报工程中心的实际情况,调整优化申报条件,修改的地方具体如下:
1.取消了工程中心研发场所的面积要求,仅要求单位内有相对集中的工程试验用房和场地。
2.提高企业类工程中心研发设备原值要求,研发设备(不包括生产用设备)由原来的“不低于150万元”修改为“不低于200万元”。
3.调整了企业类工程中心专职研究开发人员中本科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数量要求的表述,本科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合计数由“不少于30%”修改为“不少于5人”。
4.调整了公益类工程中心的申报单位范围,调整后的申报单位范围增加了“医院”等具有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公共服务等功能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5.降低了公益类工程中心“专职研究开发人员数”要求,从原办法的“不少于15人”调整为“不少于10人”。
6.考虑到芯片、软件、生物医药类等新经济企业的特点,对“拥有核心技术、创新能力强、增长潜力大、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投入高于300万元的新经济企业”的销售收入和设备原值不作要求。
(二)结合近几年对工程中心的考核评估情况,进一步完善对重点考核内容的表述,并修改考核评估结果相关内容:
1.重点考核内容中的“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参与行业标准制定的能力”“工程中心研发管理体系建设”修改为“研发条件”,更贴近考核实际。
2.将考核结果修改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颁发优秀工程中心牌匾,不再给予建设补助。
(三)更新了工程中心信用管理依据等相关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