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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营商环境再添法治保障 《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下月施行

信息来源:南方日报 发布日期:2022-06-10 分享:

  6月8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就7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下称《条例》)作说明和介绍。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陈永康表示,《条例》明确省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编制并向社会公开统一的标准化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和办事指南,实行同一事项在全省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省大湾区办常务副主任朱伟在会上透露,《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下称《行动方案》)正在研究制定中,将作为落实《条例》的配套政策文件,于今年下半年出台。

  建立优惠政策免申即享机制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发布会上,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副主任委员余立钢在介绍《条例》制定背景时表示,近年来,广东营商环境不断优化,但仍存在市场主体“准入不准营”、破产工作较为滞后、惠企政策落实不到位等痛点堵点难点问题,亟待从法律制度层面解决和优化,同时需对广东成熟的优化营商环境经验做法进行总结,将改革成果制度化、法制化。

  6月1日,《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7月1日起施行。《条例》分总则、市场和要素环境、政务服务、法治环境、监督保障、附则六章,共六十六条。

  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基础支撑和内在要求。陈永康介绍,为落实中央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制度规则的部署要求,《条例》着眼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明确要全面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禁止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将推动在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地区试行放宽市场准入特别措施,为深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等地方改革探索提供法规依据。

  针对一些地方政务大厅进驻服务事项不全、政务服务指南不统一不齐全等问题,陈永康表示,《条例》明确规定省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编制并向社会公开统一的标准化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和办事指南,实行同一事项在全省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适用于一次办结的政府服务事项清单,市场主体只需到实体服务大厅办理一次。

  陈永康介绍,为降低企业成本与负担,《条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实施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或者投标人的行为,并允许投标人自主选择以保函、保险等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推广以责任承诺书的方式替代投标保证金。金融机构不得向小微企业收取贷款承诺费、资金管理费等不合理费用。

  新冠肺炎疫情等突发事件给市场主体带来明显冲击。基于此,《条例》规定,因突发事件造成市场主体普遍性生产经营困难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采取补偿、减免等纾困救助措施。值得注意的是,《条例》明确建立优惠政策免申即享机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优惠政策免予申报、直接享受。确需企业提出申请的,应当简化申报手续,推行全程网上办理,实现一次申报、快速兑现,切实解决惠企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问题。

  省直部门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

  今年6月底前公布

  发布会上,朱伟提到,《行动方案》将对《条例》中方向性、原则性的条款,细化制定一批务实管用、前瞻性强的配套措施,明确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对《条例》中鼓励性条款,将通过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的方法予以落实,鼓励各市积极探索。

  朱伟表示,省发展改革委将把《条例》的落实情况作为全省营商环境评价的重要内容,每年组织对各市营商环境进行评价,督促各地各部门不折不扣落实《条例》。同时对企业群众反映的痛点难点问题,深入开展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涉企违规收费等专项整治,清除各种壁垒和隐性障碍。

  陈永康表示,《条例》明确,行政检查实行清单管理制度,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将推动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开展非现场执法。非现场执法可以实现有效监管的,原则上不再进行现场执法。同时,推行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制度,对符合国家和省政策导向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市场主体,可以按照规定优先采取教育提醒、劝导示范等方式执法。

  省司法厅副厅长陈春生对此表示,今年已推动全省上线应用非现场执法系统。按照省政府部署,省直部门的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于今年6月底前公布,各地级以上市部门的清单于今年10月底前公布。

  在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上,《条例》提出,要建立线上、线下注销服务专区,集中受理各类注销业务申请,一次办结注销相关事项,并将市场主体简易注销登记、注销清税“承诺制”固化提升为制度,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探索依职权注销制度。

  省市场监管局副局长张文献在发布会上表示,广东已在全国率先出台深化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实行清税“承诺制”,在深圳率先创设市场主体除名、依职权注销、歇业登记等制度,探索企业强制退出方式。接下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全力支持广州、深圳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加快健全广东更加开放透明、规范高效的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