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事项性质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 群体 | 主动 | 依申请 | 市级 | 镇级 | |||||||
1 | 法治宣传 教育 | 法律知识普及服务 | 1.法律法规资讯; 2.普法动态资讯; 3.普法讲师 | 公共法律 服务 | 《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中山市“八五”普法规划》 |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中山市司法局阜沙司法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R公开查阅点 □行政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广东法律服务网 | √ | √ | √ | √ | ||
2 | 推广法治文化服务 | 1.辖区内法治文化阵地信息; 2.法治文化作品、产品 | 公共法律 服务 | 《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中山市“八五”普法规划》 |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中山市司法局阜沙司法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行政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广东法律服务网 | √ | √ | √ | √ | |||
3 | 法律援助 | 法律援助服务 | 1.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2.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3.指派通知书 | 行政给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九条;《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八条、第二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司法部令第124号)第十六条;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程序的规定》(粤司规〔2017〕1号)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中山市司法局阜沙司法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行政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 法律援助申请人、受指派的律师事务所或其他组织等 | √ | √ | √ | ||
4 | 法律援助办案人员办案补贴的审核发放 | 案件补贴审核发放表 | 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第五十二条;《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四十三条。 | 自收到公开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中山市司法局阜沙司法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行政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 申请人 | √ | √ | √ | |||
5 | 对不予法律援助决定和终止法律援助决定有异议的审查 | 处理决定书 | 行政给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九条;《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八条、第二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司法部令第124号)第十六条;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程序的规定》(粤司规〔2017〕1号)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 自收到公开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中山市司法局阜沙司法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行政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 申请人 | √ | √ | √ | |||
5 | 法律咨询服务 | 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热线平台、网络平台咨询服务 | 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12348法网平台法律咨询服务指南 | 公共法律 服务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二、二十条 |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中山市司法局阜沙司法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行政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广东法律服务网 | √ | √ | √ | √ | ||
6 | 公共法律服务平台 | 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网络平台信息 | 1.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相关规划; | 公共法律 服务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二、二十条 |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中山市司法局阜沙司法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行政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广东法律服务网 | √ | √ | √ | √ | ||
2.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站具体地址; | ||||||||||||||
3.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号码; | ||||||||||||||
4.中国法律服务网和广东省法律服务网网址; | ||||||||||||||
5.三大平台提供的公共法律服务事项清单及服务指南 |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 中山市信息中心承办 联系方式 网站地图
粤ICP备11005604号 网站标识码4420000052 粤公网安备 44200002442868号
建议使用1024 X 768分辨率,IE8.0以上版本浏览器浏览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