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中山市阜沙镇佳彤日用百货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56LK4D2L
经营者姓名:萧金兴
其他:K960301(8)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阜沙镇阜城东路21号1卡
因你单位销售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本机关(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于2024年10月24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阜沙执罚字〔2024〕137号),已于2024年10月30日送达你单位,要求你单位于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指定银行各网点缴纳罚款人民币伍仟圆整(¥5000),违法所得贰佰肆拾圆整(¥240)。你单位于2024年10月30日向本单位申请分期缴纳罚款,本单位于2024年10月30日对你单位作出《中山市阜沙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分期缴纳罚款决定书》(粤中阜沙执分缴字〔2024〕137号),同意你单位分5期缴纳完毕,你单位于2024年10月30日缴纳了1期共1240元的罚款,还有4期共4000元罚款未缴纳。本机关(单位)依法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催告:
1.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缴纳罚款人民币4000元的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单位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中山市阜沙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粤中阜沙执催字〔2024〕137号)。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2年修正)》第八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我局领取该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中山市阜沙镇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4日
联系单位:中山市阜沙镇人民政府
联系地址:中山市阜沙镇阜沙大道18号
联系人:张先生、宋先生
联系电话:0760-23403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