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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阜沙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送达公告(粤中阜沙执催字〔2023〕1211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5-04-21 分享:

  姓名:罗立民

  居民身份证:43052219****13****

  住址:湖南省新邵县严塘镇烟竹村*组*号

  姓名:刘经想

  居民身份证:43052219****23****

  住址:湖南省新邵县严塘镇烟竹村*组*号

  因罗立民、刘经想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本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于2025年1月27日对你们作出《中山市阜沙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阜沙执罚字〔2023〕1211号),已于2025年2月12日在中山市阜沙镇人民政府网站上向你们公告送达,要求你们于自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到指定银行各网点缴纳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圆整(¥250000),而你们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你们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中山市阜沙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粤中阜沙执催字〔2023〕121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单位领取该催告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催告有异议,你们可在公告期满后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视为你们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特此公告。

  联系单位:中山市阜沙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人:陈先生、罗小姐

  联系电话:0760-23401845

  单位地址:广东省中山市阜沙镇阜沙大道18号


  中山市阜沙镇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