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顺坤:
住 址:中山市东凤镇东和路118号
因你(单位)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本机关(单位)依据《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违法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使用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的场所堆放、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于2021年9月7日对你(单位)作出《中山市阜沙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阜沙执罚字〔2020〕16号),已于2021年9月11日送达你(单位),要求你(单位)于收到上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人民币(大写)陆万圆整,¥:60000,缴纳至指定银行(详见《中山市阜沙镇非税收入缴纳通知书》),而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单位)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中山市阜沙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粤中阜沙执催字〔2021〕1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七条,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我局领取该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中山市阜沙镇人民政府
2022年1月5日
联系单位:中山市阜沙镇人民政府
联系地址:中山市阜沙镇阜沙大道18号
联系人:罗先生、陈先生
联系电话:0760-234018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