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阜沙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粤中阜沙执催字〔2021〕113号)送达公告
姓名:罗任邦
居民身份证:44************3290
住址: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良涌南街255号
因你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本单位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的规定,于2021年12月23日对你作出中山市阜沙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阜沙执罚字〔2021〕113号),已于2022年2月7日通过公告方式送达给你,要求你于2021年12月23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国建设银行(详见《中山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而你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你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单位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中山市阜沙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粤中阜沙执催字〔2021〕11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我局领取该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单位:中山市阜沙镇人民政府
联系人:张先生、谢先生
联系电话:0760-23401535
联系地址:中山市阜沙镇阜沙大道18号二楼
中山市阜沙镇人民政府
2022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