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杨培华
住址:中山市黄圃镇兴发街12号
因你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本机关(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于2022年09月16日 对你(单位)作出 《中山市阜沙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阜沙执罚字〔2022〕88号),已于 2022年09月27日送达你(单位),要求你(单位)于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将罚款人民币叁万圆整(¥30000)缴纳至指定银行,而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单位)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单位)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中山市阜沙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粤中阜沙执催字〔2022〕8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我局领取该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中山市阜沙镇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3日
联系单位:中山市阜沙镇人民政府
联系地址:中山市阜沙镇阜沙大道18号
联系人:宋先生、梁先生
联系电话:0760-23401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