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罗立民
居民身份证:43052219****13****
住址:湖南省新邵县严塘镇烟竹村*组*号
姓名:刘经想
居民身份证:43052219****23****
住址:湖南省新邵县严塘镇烟竹村*组*号
本单位于2023年12月11日对罗立民、刘经想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立案调查。经调查,本单位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27日来到位于中山市阜沙镇光明壹号楼盘3幢后面50米(原五金城)外的一雨水观察井,发现井中有少量黑色水体,并散发出一股鱼腥臭味。执法人员通过调取附近监控锁定偷排车辆,罗立民驾驶湘EE8249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吸污槽罐车),刘经想跟车停在雨水观察井旁,并将该车的排水口软管放至雨水观察井内,共同排放杀鱼废水。经委托检测,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FSCW23112701”《检测报告》结果表明,当事人于2023年11月27日外排杀鱼废水中的污染物,庆聚西上街光明1号楼盘附近污水井检测点位的化学需氧量为6.82×104mg/L,超标619倍,氨氮为149mg/L,超标8.93倍,总磷为91.3mg/L,超标90.3倍,上述结果均超过《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表4第二时段二级标准。
以上事实有本单位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27日制作的《中山市阜沙镇人民政府现场检查笔录》、2023年11月27日、11月28日和12月13日执法人员对罗立民先生制作的《中山市阜沙镇人民政府询问笔录》、2023年11月28日执法人员对刘经想先生制作的《中山市阜沙镇人民政府询问笔录》、2023年12月8日对梁彦其先生制作的《中山市阜沙镇人民政府询问笔录》、2023年11月27日执法人员制作的《中山市阜沙镇人民政府证据复制(提取)单》(现场照片)、2023年12月8日执法人员制作的《中山市阜沙镇人民政府证据复制(提取)单》(照片)、2023年11月28日执法人员制作的《中山市阜沙镇人民政府证据复制(提取)单》(现场视频),梁彦其先生提供的施工合同、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出车明细,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FSCW23112701)、原始记录等证据证实。
你们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参照《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中山市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中环规字〔2023〕1号)中附件1《中山市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表》§2.7.1裁量标准,你们属于一般裁量档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本单位拟对你们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圆整(¥250000)。
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中山市阜沙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粤中阜沙执听告〔2023〕121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单位领取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们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中山市阜沙镇人民政府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们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们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们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们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单位:中山市阜沙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人:张先生、陈先生
联系电话:0760-23401845
单位地址:广东省中山市阜沙镇阜沙大道18号
中山市阜沙镇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