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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阜沙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粤中阜沙执罚字〔2023〕1211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5-02-12 分享:

  姓名:罗立民

  居民身份证:43052219****13****

  住址:湖南省新邵县严塘镇烟竹村*组*号

  姓名:刘经想

  居民身份证:43052219****23****

  住址:湖南省新邵县严塘镇烟竹村*组*号

  本单位于2023年12月11日对罗立民、刘经想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立案调查。经调查,本单位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27日来到位于中山市阜沙镇光明壹号楼盘3幢后面50米(原五金城)外的一雨水观察井,发现井中有少量黑色水体,并散发出一股鱼腥臭味。执法人员通过调取附近监控锁定偷排车辆,罗立民驾驶湘EE8249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吸污槽罐车),刘经想跟车停在雨水观察井旁,并将该车的排水口软管放至雨水观察井内,共同排放杀鱼废水。经委托检测,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FSCW23112701”《检测报告》结果表明,当事人于2023年11月27日外排杀鱼废水中的污染物,庆聚西上街光明1号楼盘附近污水井检测点位的化学需氧量为6.82×104mg/L,超标619倍,氨氮为149mg/L,超标8.93倍,总磷为91.3mg/L,超标90.3倍,上述结果均超过《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表4第二时段二级标准。

  你们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本单位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27日制作的《中山市阜沙镇人民政府现场检查笔录》、2023年11月27日、11月28日和12月13日执法人员对罗立民先生制作的《中山市阜沙镇人民政府询问笔录》、2023年11月28日执法人员对刘经想先生制作的《中山市阜沙镇人民政府询问笔录》、2023年12月8日对梁彦其先生制作的《中山市阜沙镇人民政府询问笔录》、2023年11月27日执法人员制作的《中山市阜沙镇人民政府证据复制(提取)单》(现场照片)、2023年12月8日执法人员制作的《中山市阜沙镇人民政府证据复制(提取)单》(照片)、2023年11月28日执法人员制作的《中山市阜沙镇人民政府证据复制(提取)单》(现场视频),梁彦其先生提供的施工合同、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出车明细,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FSCW23112701)、原始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你们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中山市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中环规字〔2023〕1号)中附件1《中山市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表》§2.7.1裁量标准,你们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档次。

  经审查,你们以上行为是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本单位决定对你们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圆整(¥250000)。

  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中山市阜沙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阜沙执罚字〔2023〕121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单位领取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你们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单位:中山市阜沙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人:张先生、陈先生

  联系电话:0760-23401845

  单位地址:广东省中山市阜沙镇阜沙大道18号


  中山市阜沙镇人民政府   

  2025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