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版 长者助手
您当前的位置: > >

阜沙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沙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市阜沙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8-06-14 分享:

政策解读:《阜沙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解读



各村(社区)、有关单位:

现将《阜沙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阜沙镇人民政府

                                2018年6月7日

 

 

 

 

 

阜沙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农业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批复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函》(农经函〔2017〕6号)和《关于切实做好国家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粤农〔2017〕276号)、《中山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中农〔2018〕35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行和完善我市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中山市确认为全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单位。为确保工作顺利推进,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部署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历次全会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以“四个坚持、三个支撑、两个走在前列”为统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原则要求和政策举措,立足现有改革成果基础上,进一步明晰集体产权,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健全监管机制,规范组织运行,提升发展活力,促进我镇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政主导,群众主体。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调动广大党员干部的积极性、创造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层层分解落实责任,既要把加强党的领导贯穿改革的全过程,又要充分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尊重农民群众意愿,支持农民创新创造,把选择权交给农民,真正让农民成为改革的参与者和受益者。

(二)坚持统筹安排,分类实施。充分发挥各村、组主体作用,加强政府在政策引导、规划引领和资金支持等方面统筹。坚持分类实施、有序推进,明确改革路径和方式,夯实改革措施,着力在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取得突破,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三)坚持点面结合,注重实效。把维护好广大农民根本利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结合改革内容,推进改革示范点,构建点面结合、互促共进的改革格局。允许采取差异化、过渡性的制度和政策安排,基础条件较好、干群积极性较高的村、组率先推进,以点带面,确保改革成果经得起历史和实践的检验。

    三、目标任务

全面巩固、完善和优化我镇现行各项农村集体产权管理制度、政策和措施,夯实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基础,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主要内容,采取点面结合的方式推动改革工作,促进村(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手段现代化。

四、领导机构

    为加强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阜沙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如下:

     长:陈柳斌(党委书记)

    常务副组长:吴剑安(党委副书记、镇长)

        长:梁照安(人大主席)、梁灶带(党委副书记)、梁向阳(党委委员、副镇长)、洪忠和(党委委员、武装部部长)、梁庆明(党委委员、副镇长)、李亮欢(党委委员、公安分局局长)、孙建忠(党委委员、副镇长)、吴瑞琼(党委委员)、苏敏雄(副镇长)。

     员:  冰(审计办)、胡  滨(党政办)、黄桂生(组织人事办)、林振洪(综治维稳办)、杨耀强(经信局)、黄锦南(农社局)、冯  亮(住建局)、马思华(财政分局)、陈华辉(宣传办)、严华山(公安分局)、余瑞洪(国税分局)、林伟文(地税分局)、郑志谦(国土分局)及各村(居)党支部书记、主任、驻村(居)常务副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在镇农社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洪忠和兼任,副主任由黄锦南兼任,成员包括农社局、农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及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派一名工作人员组成。

    五、工作内容

(一)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坚持依法依规、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贡献等因素,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行和完善我市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山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等文件的要求,结合各村、组的实际,探索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的具体程序、范围、方式、标准和管理办法,依法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建立健全组织成员登记制度,将股东成员名单录入系统,实现信息化管理及应用。提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新增人口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的办法,按章程获得集体资产份额和集体成员身份。

(二)深化完善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对于尚未实行股份制改革的村、组,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将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份额量化到集体组织成员;对于现行开展股份合作改革的村、组,尊重历史事实,健全管理制度,防控风险,切实保障集体土地和农民承包权益不受侵害。在股权管理上,结合户籍改革工作,倡导实行“生不增、死不减、可继承”的静态管理模式,推动股权定期调整地区进行股权固化。根据《中山市加强农村股份合作制股权继承和流转管理的指导意见》(中农〔2014〕146号),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股权继承流转的具体实施办法和办理程序,推行新增人口通过继承、流转、赎买等方式取得股东资格,并在修订的组织章程中予以体现。

    (三)完善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对农村集体资产开展清理核实复查工作,进一步明晰集体产权关系,建立明细台账,健全管理制度,确保资产台账与具体实物相符、资产公开交易数据与财务记账信息对应,预防隐匿资产和资产流失,促进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四)建立健全农村产权规范流转和交易机制。加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平台管理,实现市镇村三级互联互通、信息数据共享。完善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明确市场交易规则,健全规范管理运行机制。加强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水平与质量的提升和配套监督机制的建设,及时公开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信息,尽量避免因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存在疏漏而给村民带来的经济损失,杜绝产权流转交易中的非法行为,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五)探索发展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置换、回购、转让、合作入股等方式,盘活利用存量低效闲置资产资源,积极发展现代农业、特色园区、休闲旅游等产业,促进农业三产融合发展,推动农村集体经济转型升级。加强对集体经济的监督管理,重大项目纳入镇整体发展规划。探索利用民营企业资金“建设、经营、转让”基础设施项目的运作模式,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利用资产、资源,引入工商资本和社会资金,以合作、入股、租赁等方式,与民营经济高位嫁接,加快发展优质物业型、服务型、投资型经济,促进集体经济多元化发展,提高集体资产的经营效率。

    六、工作安排

   (一)方案制定、宣传发动阶段(2018年5月底前)

1.制定方案。制定《阜沙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简称“镇改革实施方案”)。各村、组根据市、镇的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村、组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具体推进改革工作。村、组实施办法需按重大事项表决程序通过,并公示七天。

2.宣传发动。召开改革动员大会和培训班,贯彻中央和省级政策精神与要求,做好宣传发动和组织学习工作,层层发动,确保改革工作顺利完成。

   (二)改革实施阶段(2018年8月底前)

围绕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内容,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行和完善我市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山市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全面精心组织实施,推动改革任务有效落地,形成经验总结。

    (三)总结提升阶段(2018年10月底前)

在改革实施过程中,及时发现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向市督导组汇报情况,积极寻求具有实际操作的方法,适当调整具体工作内容与工作方法,保障工作任务总体上的顺利完成。要及时总结改革成效,提炼改革过程中形成的经验与亮点,分析改革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进一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不断深化提升。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推进改革工作,下设办公室在镇农社局,负责具体日常工作。各村(居)相应成立由村(居)党支部书记担任组长、村(居)“两委”干部、监督委会成员、村(居)民代表等共同组成的村级改革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和具体实施各项改革工作,确保改项工作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二)精心组织实施。各改革成员单位要立足部门职责,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注重与上级部门做好相关改革的衔接,提高改革综合效益,协调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做好各相关职责范围内的政策解释指导工作。各村(社区)要系统梳理改革任务,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细化推进步骤和时间节点,落实工作措施,及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

(三)加强宣传引导。广泛宣传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争取广大农民群众支持、主动配合参与,发挥各类群众团体和社会组织的作用,共同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加强对基层干部培训力度,提高改革意识、把握改革要领,增强改革动力,提升指导改革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四)建立考核制度。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纳入2018年镇对村(社区)年度实绩考核内容,结合干部驻村工作开展督察督办,年底前各村(社区)要将改革情况形成工作总结报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以此作为实绩考核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