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社区)、有关单位:
《阜沙镇户外招牌匾牌设施设置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阜沙镇人民政府
2021年4月19日
阜沙镇户外招牌匾牌设施设置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镇户外招牌匾牌设施设置管理,维护城镇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山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2019年版)《中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本镇行政区域内设置户外招牌匾牌设施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户外招牌匾牌设施,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在其拥有合法权属的经营、办公场所或建筑物设置的表明其单位名称、字号和标识的招牌、标牌、匾牌设施。户外招牌匾牌设施按照功能分为建筑物名称招牌匾牌设施和单位名称招牌匾牌设施。
(一)建筑物名称招牌匾牌设施:用于表明各类建筑物名称(含楼、大厦、公寓、广场等)的户外招牌匾牌设施。
(二)单位名称招牌匾牌设施:用于表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的名称、标识和字号等的户外招牌匾牌设施。
第四条 相关职能部门按照下列分工,负责户外招牌匾牌设施设置管理工作:
(一)镇城管住建和农业农村局:具体组织编制本镇各街区户外招牌匾牌设施设置详细规划工作。依据本制度的规定,办理有关户外招牌匾牌设施设置登记备案。
(二)镇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设置户外招牌匾牌设施相关违法行为。
(三)镇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对户外招牌匾牌中存在广告内容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户外招牌匾牌设施设置者为户外招牌匾牌设施质量安全责任人,对户外招牌匾牌设施的质量安全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户外招牌匾牌设施设置登记备案
第六条本镇范围内的所有户外招牌匾牌设施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应当向镇城管住建和农业农村局申请设置登记备案审查。
第七条申请设置户外招牌匾牌设施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外招牌匾牌设施设置申请表;
(二)户外招牌匾牌设施设置单位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设置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
(三)设置户外招牌匾牌设施的场所、设施使用权有效证明材料;
(四)户外招牌匾牌设施设置关系图、正立面图及效果图;
(五)户外招牌匾牌设施设置地点、形式、规格和期限的书面说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镇城管住建和农业农村局应当审查拟设置的户外招牌匾牌设施是否符合城镇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同意设置的予以备案。
第九条户外招牌匾牌设施设置期限不得超过4年,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的,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在期限届满30日前向镇城管住建和农业农村局申请延续,镇城管住建和农业农村局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产权人或者使用人申请延续的,其须委托专业的安全检测单位对招牌匾牌设施进行安全检测,向镇城管住建和农业农村局提供《安全检测合格报告》。
镇城管住建和农业农村局根据申请人的《安全检测合格报告》及当年本镇最新的相关规划要求,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每次延续时间不超过2年。
第三章 户外招牌匾牌设施设置和管理要求
第十条户外招牌匾牌设施设置要求如下:
(一)我镇辖区内只能设置外墙型招牌匾牌设施,不得设置落地型招牌匾牌设施。
(二)应安全、美观,与城镇容貌及周围环境相协调,并应符合节能与生态环保的要求。
(三)不得损害建(构)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的重要特征,不得破坏被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其设置位置、形式、大小、色彩、图案必须与建筑及其他所依附的载体相协调。
(四)不得影响被依附载体的使用功能,不得影响建(构)筑物安全,不得影响消防安全,不得影响被依附载体及相邻建筑物通风、采光要求。
(五)不得遮挡交通安全设施,不得妨碍交通安全视线,不得影响附近道路交通行驶安全。
(六)符合国家关于建筑物和构筑物结构荷载、防雷、防风、抗震、消防、电气安全的要求。
(七)应注重昼夜景观协调,鼓励商业氛围浓厚的中心城区安装LED招牌匾牌。同一载体多处设置户外招牌设施的,应统一规格、材质。
(八)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只限宣传注册单位的名称、字号和标志,不得含有所经营商品的品牌名称、经营范围等。
第十一条 户外招牌匾牌设施设置规格(适用于未编制户外招牌匾牌设施设置详细规划的街区):
(一)同一个建筑立面上相邻招牌匾牌设施的类型、大小、悬挂位置、出挑尺寸应当一致;不得在同一栋建筑上设置2种形式以上的户外招牌设施。
(二)相邻店面户外招牌匾牌设施的设置,可在同一建筑立面上统一设置户外招牌设施;也可分别设置,但不同店面之间的招牌设施间距不得小于0.3米。
(三)单位名称外墙型招牌匾牌要设置在建筑物首层屋檐与二层阳台栏杆(或窗台线)之间,底线原则上不能超过首层屋檐底,上线不能超过阳台栏杆及窗台线。各主干道广告招牌匾牌尺寸具体规定如下:
其余未划定招牌匾牌宽度(短边)的路段要参照临近街道现有的招牌匾牌整体宽度,保持临近街区整体协调的招牌匾牌风貌。
(四)如需在招牌匾牌下方设置遮阳(雨)篷,篷上设置的名称要与招牌保持一致。遮阳(雨)篷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妨碍交通。不能设置固定或落地式推拉遮阳(雨)篷,可设置伸缩式遮阳(雨)篷,使用时伸出的最远边缘与招牌立面的水平距离不能超过1.5米且不能超出人行道的边缘。
(五)高层建筑名称招牌设施有条件的可设置在建筑顶部的实墙面上,招牌设施上边缘不得超过檐口(或女儿墙的上缘),并采用镂空式样。
第十二条户外招牌匾牌设施施工应当由具备相应建设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或专业广告公司实施,并严格执行有关建设工程施工技术标准和规范,保证施工安全和设施牢固。
第十三条户外招牌匾牌设置者应当每月定期对招牌匾牌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招牌匾牌设施安全;对检查不合格的,应当立即进行维修或者拆除。遇到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户外招牌匾牌设施设置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四条 户外招牌匾牌设施设置者应当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证招牌匾牌设施整洁、完好、美观。对画面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照明或者电子显示出现断亮或者残损的,应当及时更新维护。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镇综合执法局应当建立日常巡查机制,依法对户外招牌匾牌设置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户外招牌匾牌设置设施设置违规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镇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招牌匾牌设施的;
(二)未按照审批要求设置户外招牌匾牌设施的;
(三)经批准依法设置的户外招牌匾牌设施到期后未取得延续许可又不自行拆除的;
(四)户外招牌匾牌设施设置许可被撤销、注销,户外招牌匾牌设施未自行拆除的;
(五)违反第十一条有关规定,不按有关规格设置招牌及遮阳(雨)篷等,造成与周边环境不协调或影响城镇容貌的。
第十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招牌匾牌设施不符合城镇容貌、环境卫生标准和规范的,由镇综合行政执法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组织强制拆除,并根据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处以罚款。
第十八条 户外招牌匾牌中如果存在广告内容涉及违规的,由镇市场监督管理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未列入《中山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2019年版)管理的本镇户外广告设施,属于所有边长小于4米或者单面面积小于10平方米的户外广告设施,参照本办法管理。属于任一边边长大于等于4米或者单面面积大于等于10平方米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按照《中山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2019年版)规定管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