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阜沙镇耕地巡查保护制度(修订)》解读
各村(社区)、有关单位:
《阜沙镇耕地巡查保护制度(修订)》业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阜沙镇人民政府
2022年1月30日
阜沙镇耕地巡查保护制度(修订)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耕地(基本农田、高标准基本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保障农业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的指导意见》(国发〔2017〕24号)的要求,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耕地(含基本农田、高标准基本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是指种植粮食、油料、蔬菜以及其它农作物的土地和已划入耕地范围的鱼塘。
本制度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下达给我镇的基本农田任务,并经市自然资源局第二分局划定长期不得占用或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制度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照法定程序划定的区域。
本制度所称高标准基本农田,是指由市政府下达给我镇的建设任务并使用了国家、省和市资金建设的农用地。
本制度所称的粮食生产功能区,是指国家为了粮食安全而划定的必要时可进行粮食生产的地块。
第三条 凡在本镇行政区域耕地内进行农业生产、土地利用开发和其他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耕地保护的管理、检查和监督。负责对擅自占用耕地特别是占用基本农田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与农业部门共同认定设施农用地并实施跟踪。对不符合农用设施用地条件、擅自占用耕地特别是占用基本农田的搭建物进行界定等工作。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耕地质量的监督管理,与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认定设施农用地。 其他管理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协同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耕地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集体所有的耕地依照法律规定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民委员会或经济社负责经营、管理。承包经营耕地的集体或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耕地的义务,并对破坏耕地的行为有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七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经营户实施地力培育方案,提高耕地质量。
第八条 耕地所有者和承包经营者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保护耕地和提高地力的条款。
土地承包经营者应维护和改善耕地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增加使用有机肥料,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耕地地力衰退,禁止掠夺性经营。对造成耕地地力下降的,耕地所有者应采取措施,要求承包经营者恢复地力。 对造成地力下降的,耕地所有者未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耕地所有者限期治理。
第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上擅自建房、建窑、建坟、挖砂、采石、取土、采矿、堆放固体废弃物等严重破坏基本农田耕作条件的行为。
第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基本农田保护区排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的有毒、有害废水。
第十一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撂荒基本农田。 农业生产经营者或土地承包经营者,非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因素而撂荒基本农田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复耕。对超过规定期限拒不复耕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成耕地所有者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二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基本农田。对已依法办理征用土地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一年以上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耕种,建设单位不组织耕种的,应允许原耕种该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继续耕种。
第十三条 自然资源局第二分局根据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的面积指标,组织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村(社区)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及其分布图经市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各村(社区)应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区保护标志的保护工作。
第十四条 由镇级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基本农田保护管理责任书;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与土地承包经营者签订的承包合同中应载明土地承包经营者对所经营基本农田的保护责任。
第十五条 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占用耕地是指将耕地改种林果或改变耕地种植条件从事养殖业的行为。
以本制度公布之日作为农业布局调查时点,摸清农业布局情况,作为以后农业布局调整的基数。市自然资源局第二分局负责提供本辖区耕地、基本农田图斑并对图斑编号,各村负责对市自然资源局第二分局提供的图斑开展农业布局调查,填写图斑所对应耕地的农业生产情况(鱼塘、花卉、林果地、菜地、作物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每年开展一次农业布局的监督调查。
第十六条 以农业布局调查的现状作为依据,以后的农业内部结构调整不得占用以下耕地:
(一)已列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
(二)市、镇人民政府确定不得占用的耕地。
第十七条 耕地生产者是保护责任主体,应当承担农田建设和保养义务,保持和增肥地力。鼓励和提倡农业生产者对其经营的基本农田施用有机肥料,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不得进行破坏耕作层及其他破坏地力的生产活动。
第十八条 耕地产权所有者是保护第一责任人,负责做好耕地的保护工作,督促农业生产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做好耕地的建设和保养工作。
第十九条 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占用耕地改种果林或开挖鱼塘的,应向镇人民政府申请,经镇人民政府同意,报相关部门依程序审批。
第二十条 各村应将耕地保护工作列入本村的目标管理,作为村两委班子和各经济社社长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村民委员会或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保护耕地的要求纳入村规民约。
第二十一条 经济社长应根据本社的农用地发包合同,做好日常巡查、监督工作,发现有破坏耕地的行为,应当立即向村委会报告,对巡查、监督不到位,放任破坏耕地行为发生,村委会应按照相关规定对经济社社长进行处罚。
村委会应指定专人负责耕地保护工作,加强耕地的巡查和监督工作,发现破坏耕地的行为,应当向当事人送达整改通知书并立即制止破坏耕地行为的继续发生,同时书面向自然资源局第二分局阜沙办事处和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耕地的巡查、监督工作,对巡查中发现或村委会报告的破坏耕地行为,应分别向当事人和村委会送达整改通知书,对破坏耕地的行为给予制止,同时书面向自然资源局第二分局阜沙办事处报告。
第二十三条 村委会或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主动向市自然资源局第二分局报送破坏耕地的行为,协助加强对本辖区耕地的巡查、监督工作,并配合执法人员进行执法,对拒不配合整改的当事人,适时启动法律程序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享受耕地保护补贴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他责任单位,经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当年补贴,并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耕地进行非农建设,且在年度内没有复耕复绿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挖塘养殖水产的;
(三)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属于耕作轮休外,耕地及基本农田抛荒、荒芜面积超过保护责任面积1%或连片10亩以上,时间超过6个月的;
(四)耕地土壤受到严重污染或破坏的。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原《阜沙镇耕地保护巡查制度(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