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阜沙镇专职消防队伍职业保障制度》解读
各有关单位:
《阜沙镇专职消防队伍职业保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阜沙镇人民政府
2022年6月7日
阜沙镇专职消防队伍职业保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阜沙镇专职消防员保障工作水平,增强专职消防员职业荣誉感和归属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以及《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有关优待工作的通知》,结合我镇实际,制定《阜沙镇专职消防队伍职业保障制度》。
第二章 保障机制
第二条 专职消防队伍所需的基础建设、营房建设、装备建设、业务建设、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纳入预算管理,由镇财政予以保障。(责任单位:专职消防队、财政分局)
第三条 专职消防队伍的执勤车辆纳入特种车管理,按照特种车办理牌照,可以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符合国家免征车辆购置税规定的,可以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执行灭火救援任务的消防车免缴车辆通行费。(责任单位:城市建设和管理局、公安分局)
第四条 应当依法与专职消防员签订劳动合同。(责任单位:党建工作办)
第五条 应当按照规定为专职消防员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并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必要的商业保险。专职消防员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病故、被认定为因公 (因战) 伤残的,按规定发放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缴纳专职消防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保费所需经费列入镇财政预算。(责任单位:党建工作办、人社分局、财政分局、公共服务办)
第六条 按照《市应急管理局 市教育和体育局 市消防救援支队〈转发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中山应急通〔2020〕24号)的规定执行。专职消防员子女在我镇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入学入托应予以保障,优先安排在优质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幼儿园就读。在职专职消防员及其配偶、子女在本镇行政区域内因工作需要办理落户的,由公安机关优先办理落户手续。(责任单位:宣传办(教体文旅局)、公安分局)
第七条 专职消防员在日常工作、执勤训练、灭火救援中因公受伤、致残或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申报烈士。指定医院建立因公负伤专职消防员紧急救治“绿色通道”,制定完善应急救治预案,按照“先救治、后办手续”的救治原则,优先安排初诊和抢救治疗,优先安排医疗技术水平较高的专家参加会诊和救治,优先安排住院床位,优先保障紧急抢救临床用血和药品。医疗费用结算按照“先诊疗、后结算”原则进行。(责任单位:党建工作办、人社分局、财政分局、公共服务办)
第八条 鼓励本镇行政区域内的医院、银行等相关单位为专职消防队伍提供优先服务。消防车辆因执行公务造成的违章予以免除。(责任单位:城市建设和管理局、公安分局)
第九条 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可以推荐表现优秀的专职消防员,经党委政府研究后在其他部门空缺岗位优先聘用,内部转岗人员在阜沙镇消防专职队工作的年限可合并计算为聘用年限。(责任单位:党建工作办、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条 建立专职消防员荣誉表彰制度明确“政府专职消防员受到总队级及以上单位综合性表彰奖励的,给予年度考核直接评为“优秀”等次奖励;入职满1年的专职消防员家庭给予颁发“消防员荣誉之家”门牌,入职满5年、10年、20年的专职消防员分别颁发“铜质、银质、金质职业纪念章”。本镇行政区域内的医院、银行、交通、公共服务中心等相关公共服务单位参照军人优待办法为专职消防员提供优先服务,并在服务窗口明显位置设置“消防救援人员优先”标志。(责任单位:党政综合办、党建工作办、财政分局、专职消防队)
第十一条 从专职消防队伍退出的残疾专职消防员,在辖区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除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责任单位:党建工作办、人社分局、财政分局、公共服务办)
第十二条 全面提高专职消防员待遇标准,明确“专职消防员所在单位应当按规定为专职消防员办理基本养老、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按规定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额度不低于100万元/人/年”。(责任单位:财政分局、专职消防队)
第十三条 享受国家抚恤和补助的烈士、因公牺牲、病故政府专职消防员遗属,以及退出专职消防队伍的残疾消防员,参照《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有关规定享受医疗保障优待。在职专职消防员死亡被批准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发给烈士褒扬金。在职专职消防员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病故的,有关部门应自收到消防队伍发出的死亡通知书之日起20日内,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专职消防员遗属、病故专职消防员遗属发给相应证明书和一次性抚恤金。抚恤金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月工资标准,由对应业务部门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规政策规定的标准发放。对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消防救援人员,对应业务部门应当按规定为其遗属增发一次性抚恤金。(责任单位:卫健分局、公共服务办、人社分局、财政分局)
第十四条 加强对专职消防员科研项目的支持,将专职消防员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指导研究,推动消防救援科研成果转化应用。烈士、因公牺牲、病故的专职消防员子女,本人自愿并且符合专职消防员招录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和科技统计局、党建工作办、专职消防队)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制度所称专职消防员包括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
第十六条 专职消防员与镇政府发生权益争议的,按照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及消防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与国家、省、市后续相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省、市政策为准。本制度自发布之日后一个月施行,有效期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