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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中山市财政局包容审慎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2-12-30 分享:

  政策解读:《中山市财政局包容审慎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解读


火炬开发区财政局,翠亨新区财政分局、各镇街财政分局,局各科室、各下属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严格规范文明执法,结合政府采购监管工作实际,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根据《中山市推进“包容审慎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我局制定了《中山市财政局包容审慎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请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山市财政局包容审慎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中山市财政局 

                                                                                                                                                              2022年8月31日

中山市财政局包容审慎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适用情形

免处罚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1

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主动并及时更正采购文件,未造成危害后果。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批评教育;指导约谈;责令整改,及时跟踪后续整改情况;加强日常监督。

2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五)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五)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主动并及时改正错误,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造成危害后果。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批评教育;指导约谈;责令整改,及时跟踪后续整改情况;加强日常监督。

3

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四)项: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四)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主动并及时改正错误,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造成危害后果。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批评教育;指导约谈;责令整改,及时跟踪后续整改情况;加强日常监督。

4

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七)项: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七)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

主动并及时改正错误,公告政府采购合同,未造成危害后果。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批评教育;指导约谈;责令整改,及时跟踪后续整改情况;加强日常监督。

5

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在协助处理质疑、协助处理投诉阶段主动改正错误,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批评教育;指导约谈;责令整改,及时跟踪后续整改情况;加强日常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