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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阜沙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沙镇加快数字产业发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阜府规字〔2024〕2号 阜府〔2024〕8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03-11 分享:

各村(社区)、有关单位:

  现将《阜沙镇加快数字产业发展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阜沙镇人民政府

  2024年3月7日


  阜沙镇加快数字产业发展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数字化发展的工作部署,优化我镇产业结构,加快推动我镇数字产业要素集群集聚,根据《广东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数字化发展的意见》《中山市推进制造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任务目标。力争到2026年,引进培育1家工业互联网标杆平台或数字赋能标杆平台,引进培育3家以上数字产业生态企业,每年推动不少于10家本镇企业开展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升级,带动各类数字产业资源要素在我镇集聚,建立培育数字产业生态。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三条 支持范围

  (一)本办法所支持的企业,特指符合以下产业范围且注册地在中山市阜沙镇的企业:

  1.新一代电子信息。包含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制造、智能车载设备制造、智能无人飞行器制造、服务消费机器人制造等。

  2.区块链与量子信息。包括硬件基础设施、底层技术平台、区块链通用应用、技术扩展平台及终端用户服务等。量子信息产业包括未来信息材料与器件、量子模拟与计算、量子通信与网络、量子精密测量与计量以及关键核心工程装备等。

  3.工业互联网服务。包含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互联网生产服务、互联网科技创新等互联网平台服务以及互联网安全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等。

  (二)经济指标要求。享受本办法支持项目的企业需承诺在进驻我镇后一年内企业营收达到规模(限额)统计标准、新购置不少于500万元的生产制造设备(需提供采购合同、采购发票等相关资料佐证),且年产值不低于8000元/平方米(以厂房租赁合同或购买合同上标示的建筑面积为准)。

  第四条 支持标准

  (一)租金奖励。对本办法实施后新租用我镇工业园区或工业厂房的企业,按实际租金给予不超过连续36个月的6元/平方米/月的奖励,单个企业每12个月最高奖励100万元。租金奖励按照“先缴后奖”的方式每季度奖励1次,奖励期间企业若出现连续1个月暂停生产或无人办公,暂停当季度的租金奖励。

  (二)数字化智能化示范车间奖励。本办法实施后新租用我镇工业园区或工业厂房的企业开展数字化智能化示范车间建设的,按示范车间的装修工程款比例(不含购置设备)进行奖励。政策有效期内,每家企业可申报1个数字化智能化示范车间。每年认定不多于3个数字化智能化示范车间,单个企业奖励比例不超过装修工程款的30%,且最高奖励不超过300万元。数字化智能化示范车间奖励采用一次性奖励方式,在符合条件的示范车间装修工程竣工后,由我镇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审计审核,审计审核通过后进行奖励。

  (三)企业数字化智能化服务奖励。支持我镇制造业企业采购数字赋能平台公司提供的“上云上平台”、诊断咨询、解决方案等数字化智能化服务(具体范围参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制定的《企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产品与服务目录》)。政策有效期内,每家企业可申报1个数字化智能化服务项目,每年认定不多于20个数字化智能化服务项目。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照服务合同完成情况给予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0%,每家企业每年合计不超过10万元。

  (四)支持数字产业发展奖励。本办法实施后新进驻我镇工业园区或工业厂房的数字产业企业,每年根据当年形成的地方贡献在本镇增量部分,按100%予以奖励,连续奖励最高不超过2年。

  第三章 申报要求

  第五条 申报流程

  (一)申报单位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企业。

  2.按要求配合做好统计调查工作,及时上报企业经营统计数据。

  (二)本实施办法原则上由我镇每年组织申报一次,采用“先申报,后奖补”的形式,根据企业申报的项目按相关要求进行事后奖励。

  (三)申报基本程序:

  1.我镇将每年定期在镇政务公开网站发布申报通知,企业按照通知要求自行准备申报材料并报送我镇审查。

  2.我镇受理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由镇经济发展和科技统计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在专家评审结果的基础上形成奖励方案,呈镇党委会审议。

  3.镇党委会审议通过后,在我镇政务公开网站上面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项目进入资金拨付环节,按财政审批手续进行资金拨付。公示期间存在异议的项目,暂停拨付程序,视情况重新组织专家评审或取消申报程序。

  4.获得同类型市级奖补的项目或者已通过同类型市级专家审查的项目,我镇不再组织专家评审与公示,由项目单位提交佐证材料,经镇党委会议审议后,直接进入相应的资金拨付环节。

  (四)对重特大工业互联网平台、数字赋能平台、大型数字产业项目等重点招商项目,或国家、省、市要求资金配套项目,经镇党委会议同意,可通过一事一议确定奖补方式和额度。

  第六条 申报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不得申请本办法规定的奖补资金。正在申请或者已申请成功的单位,一旦发现如下行为,立即停止奖补程序,依法依规追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

  (一)在财务审计、统计报数、依法纳税等经营管理方面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二)被“信用中国”“信用广东”“信用中山”等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重大违法违规企业名单的。

  (三)被列入违规用能“两高”企业,近3年发生过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的。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 本办法由镇经济发展和科技统计局负责解释,并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或申报通知,落实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不得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我镇出台的其他财政奖补资金,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到期后继续执行终止日期当年度奖补工作,即2026年内成功申报本实施细则的项目可于2027年进行兑现。

  第十条 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调整的,本办法可进行相应调整。



政策解读:【音频 图解】《中山市阜沙镇加快数字产业发展实施办法》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