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文:中山市阜沙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沙镇耕地巡查保护制度(修订)》的通知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切实保护耕地(基本农田、高标准基本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保障农业持续、稳定发展,确保“菜篮子”“米袋子”的安全。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并结合我镇实际,正式出台文件《阜沙镇耕地巡查保护制度(试行)》,规范管理和指导各村居开展耕地巡查保护工作。
二、文件执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的指导意见》(国发【2017】24号)
三、文件执行范围
凡在本镇行政区域耕地内进行农业生产、土地利用开发和其他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制度。耕地所有者和承包经营者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保护耕地和提高地力的条款。
四、重点内容解读
(一)名词解释
制度所称耕地(含基本农田、高标准基本农田、粮食生产功能区),是指种植粮食、油料、蔬菜以及其它农作物的土地和已划入耕地范围的鱼塘。“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下达给我镇的基本农田任务,并经市自然资源局第二分局划定长期不得占用或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 “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照法定程序划定的区域。“高标准基本农田”是指由市政府下达给我镇的建设任务并使用了国家、省和市资金建设的农用地。“粮食生产功能区”是指国家为了粮食安全而划定的必要时可进行粮食生产的地块。
(二)禁止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不得擅自在基本农田保护区上建房、建窑、建坟、挖砂、采石、取土、采矿、堆放固体废弃物等;不得撂荒、闲置基本农田。
(三)依法处置
村民委员会或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保护耕地的要求纳入村规民约;经济社长在巡查和监督工作中发现有破坏耕地的行为,应当立即向村委会报告,对巡查、监督不到位,放任破坏耕地行为发生,村委会应按照相关规定对经济社社长进行处罚;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对破坏耕地的行为给予制止,同时书面向自然资源局第二分局阜沙办事处报告;村委会或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主动向市自然资源局第二分局报送破坏耕地的行为,对本辖区耕地工作中拒不配合整改的当事人,适时启动法律程序进行处理。
(四)追究情况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耕地进行非农建设,且在年度内没有复耕复绿的;擅自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挖塘养殖水产的;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属于耕作轮休外,耕地及基本农田抛荒、荒芜面积超过保护责任面积1%或连片10亩以上,时间超过6个月的;耕地土壤受到严重污染或破坏的。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原《阜沙镇耕地保护巡查制度(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