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文:http://www.zs.gov.cn/fsz/zcgw/gfxwj/content/post_2145076.html
一、出台背景
为规范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行为,确保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维护农村基层社会的和谐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结合我镇推进和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监管交易管理平台建设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工作要求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有偿等价、有序竞争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集体资产管理和交易,必须接受镇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管,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
三、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农经发〔2009〕4号)《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意见》(中府办〔2015〕50号)、关于修订《中山市镇(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中农函〔2017〕204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我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加快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委农工办〔2021〕11号)等。
四、文件执行范围
在我镇行政区域范围内,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交易方进行的农用土地发包、集体土地出租,集体各种物业资产、土地资源的租赁、抵押、拍卖、出售、出让、转让,以及利用农村集体资产折价入股、合作建设等交易行为,适用本制度。
五、核心或重要内容解读
(一)我镇设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三资”管理的专门机构,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管理和交易行为的指导和监管,提供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过程的政策指导、立项登记、见证交易等服务。村(社区)成立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工作站(以下简称“交易站”)。交易站是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进行管理和交易的机构,由村(社区)经(股)联社的社长或者理事长、资产管理人员、民主理财监督组(监事会)、村(社区)务监督委员会等相关人员组成;交易站为村(社区)开展资产交易活动提供合适的场所,实施规范的管理。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资产经营交易包括:立项登记、民主决议、信息发布、组织交易、成交确认、交易结果公示、签订合同、交易资料存档等八个步骤。
(三)村(社区)集体交易的资产必须是所有权限明确、处置权限清晰的;提交资料必须是真实有效,并按层级民主议事决策制度要求表决通过的。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未造成经济损失的,由镇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依法、依规追讨经济赔偿,并由镇纪检、监察部门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按照党纪、政纪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后果严重、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交易关系的竞投意向人、竞投人、竞得人采取弄虚作假、串通、瞒骗等不正当手段,损害他人、农村集体利益的,村(社区)集体依法、依规追讨其赔偿责任;有行贿、敲诈勒索、威胁他人等情形,经调查情况属实、证据确凿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依据合同约定途径解决,或向镇“三资”管理机构、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没有约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