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征求市民意见

录入时间:2013年10月11日 来源:中山日报

地下管线建设须提前申请建完归档

为避免地下管线受到破坏,市城乡规划局在积极普查地下管线走向和分布的同时,制定了《中山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目前该管理办法正在征求意见当中,市民可将意见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反馈到市城乡规划局综合业务科。
  ■想建地下管线,须提前做好查档和申请
  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城市地下的给水、排水、燃气、供热、电力、通信(含交通信号)、输油、照明、公共监控视频、广播电视、工业等各种管线、综合管沟(廊)及其附属设施。
  各类地下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应当综合规划,按照规划要求,地下管线的走向应与城市道路、公路的规划红线平行,走向顺直,综合管线规划中管线有跨越、穿越或者与规划公路并行的,须征得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同意。
  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以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在中心城区范围内,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到市城建档案馆查询并取得建设区域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并向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在无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的区域,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探测并查明该建设区域的地下管线现状情况,权属单位应主动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申报地下管线资料。
  ■大修的道路,三年内不得开挖铺设管线
  此次 《中山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拟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开挖铺设地下管线,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敷设管线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同时,鼓励建设单位采用综合管沟、非开挖技术等方式建设地下管线,提高地下空间利用效率,减少对路面和地下设施的损坏。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6个月内,要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档案资料。竣工后不按规定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将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将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暂停该建设单位新的工程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