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中山市港口镇沙港西路93号的建(构)筑物,建筑面积 约8000平方米,经中山市自然资源局第一分局复函认定,该建(构)筑物建设时未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属违法建筑,且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情形。因该违法建筑目前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个人,为进一步查清事实并依法及时处理,根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本机关现发布公告如下:
1、持合法手续的单位或个人请于2023年5月25日前携带本人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相关审批文件等材料到本机关陈述、申辩,接受调查。
2、无合法手续的单位或个人请于2023年5月12日前自行拆除该违法建筑。
请涉事单位或个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至港口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地址:港口镇综合行政执法局3楼301办公室,电话:0760-88402231)主张权利,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期限届满,未到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自行拆除的,该建筑一律视为无主违法建筑,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规定,申请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中山市港口镇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