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机关2022年9月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港口执罚字〔2022〕355号)。经审查,该行政处罚决定存在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港口执罚字〔2022〕355号)。
特此公告。
中山市港口镇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