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依据
(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58号);
(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综合局 民政部办公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25号);
(三)《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22〕11号);
(四)《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府办〔2020〕43号)。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编制部门、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注册登记,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不含托幼一体园)。
三、申请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书
1.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取得《营业执照》,机构名称必须包括“托育”字样,建议为“行政区划(镇街)+字号+托育+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必须包括“托育服务”,不应包含为3岁以上人群开展托管、培训等范围。
2.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托育机构,向市级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审批登记,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托育机构,应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机构名称必须包括“托育”或“托儿所”字样,建议为“行政区划(镇街)+字号+托育园(托儿所)”,业务范围必须包括“托育服务”,不应包含为3岁以上人群开展托管、培训等范围。
(二)场地证明
1.自有产权的提供不动产登记证(相关部门或单位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
2.租赁的提供出租方的不动产登记证(相关部门或单位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租期3年以上的租赁协议。
(三)托育机构工作人员资格证明
1.机构负责人,提供大专以上学历证明,有从事儿童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管理工作3年(含)以上的履历证明,托育机构负责人岗位培训合格证明,上传在人员列表后。
2.保育师,提供《保育员职业资格证书》或《保育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育婴员(婴幼儿发展引导员),需提供《育婴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育婴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婴幼儿发展引导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卫生保健员,提供《中山市托育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培训证书》。
4.保安员,(1)向保安服务公司购买保安员服务的,提供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及《保安员证》;(2)自行招用保安员的,提供公安机关开具的《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回执》及《保安员证》。
5.健康证明,机构内所有工作人员都需提供有效期内、从业类别为托育(托幼)机构的健康合格证明。从事食堂食品加工人员,需提供在广东省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信息化管理平台备案的有效健康证明。
(四)符合国卫办妇幼发〔2022〕11号文要求的自我评价合格的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报告及以下材料的扫描件:
1.托育机构开展备案相关卫生评价情况说明;
2.托育机构房屋平面布局图(应按照比例,标识托育机构所使用房屋,注明功能分布和面积大小);
3.专(兼)职保健员有效身份证件和学历证件;
4.室内环境中甲醛、苯及苯系物含量符合最新实施的《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有关规定的检测报告。报告应当由具备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出具的日期与申请备案日期之间不超过1个月;
5.除集中式供水外的生活饮用水水质符合最新实施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要求的相关检测报告。报告应当由具备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出具的日期与申请备案日期之间不超过1个月;
6.本机构卫生保健制度相关材料。
(五)符合消防安全相关证明文件
托育机构提供消防部门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主要指《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或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合格)》;或符合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托育机构消防安全指南(试行)》的托育机构消防安全评估报告。(上述证件场地用途为托育机构或托儿所)。
符合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在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诚信平台(http://chengxin.zsjs.gov.cn:8082/)登记的具备从业条件的消防检测机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托育机构自主经营食堂的,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 从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订餐的,提供双方委托供餐协议书以及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
四、备案流程
(一)托育机构登录广东省智慧托育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托育系统”)(https://syfw.gdhealth.net.cn/childcare-admin),注册账号并申请备案:填写机构基本信息,上传备案资料,下载打印省托育系统生成的《托育机构备案书》(附件1)和《备案承诺书》(附件2),盖章后上传提交备案审核。上传的图片必须排版规范、清晰可看,建议以PDF格式上传。
(二)镇街卫生健康分局在收到托育机构备案申请后,应当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备案。符合备案条件的,受理通过备案申请,向申请机构提供备案回执(附件3)和托育机构基本情况告知书(附件4);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办机构补交补正;备案内容不符合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的,受理不通过,应当自接收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机构,说明理由并向社会公开。
五、备案变更、注销
已备案的托育机构需要变更“机构详细信息、营业执照、法人信息、备案回执书的信息”等信息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登录省托育系统申请备案变更;镇街卫生健康分局在收到托育机构备案变更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核实变更情况,符合变更要求的,在省托育系统中完成备案变更审核。
已备案的托育机构办托条件发生变化、当前已不再符合备案要求的,托育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登录省托育系统注销备案或由镇街卫生健康分局及时登录省托育系统对其注销备案,并在官方网站公开。
已备案托育机构现已注销登记或停业的,镇街卫生健康分局掌握情况并核实后,将已注销登记或停业的机构情况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到gdty@zsoft.com.cn,情况说明加盖公章作为附件,由省托育系统承建方对该机构进行“机构停业”的操作。镇街卫生健康分局及时在官方网站公开机构停业和已注销登记信息。
六、其他事项
(一)托育机构举办主体应当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且无不良征信记录。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在“信用中国(广东中山)”网站查看并下载举办主体的信用报告。
(二)托育机构实行一证一点管理,地址迁移或设立分支、连锁机构的,应当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将已备案的托育机构有关信息及时在官方网站公开,接受社会查询和监督。
(四)《中山市托育机构备案办事指南(试行)》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五) 托育机构通过备案,仅代表其提交的材料在进行书面审查时符合本办法规范标准要求。在运营过程中,托育机构应主动接受婴幼儿家长和社会各界监督。
附件:1.托育机构备案书
2.备案承诺书
3.托育机构备案回执
4.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5.各镇街托育机构备案工作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