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
为落实总部经济扶持政策,根据《港口镇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试行)》(中港府〔2022〕4号),现开展总部企业奖励申报工作,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对象
2022年7月以来首次认定为中山市总部企业的企业。
二、支持内容和标准
对港口镇总部企业后备名录库企业首次认定为中山市总部企业的,按市首次认定奖励资金的50%进行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本次拟按所获奖励资金的30%给予安排。
三、申报材料
(1)港口镇支持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详见附件1)
(2)港口镇企业(机构)责任承诺书。(详见附件2)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中山市发展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下达2022年度中山市新认定总部企业奖励安排方案的通知》复印件。
四、申报程序
(1)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将申报材料提交至镇经济发展和科技统计局。
(2)审核。镇经济发展和科技统计局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最终报镇政府审批。
(3)公示。审批通过后,镇经济发展和科技统计局对拟发放的补贴名单及金额在镇街官网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天。
(4)确认资格。公示期满向相关企业发出奖励确认通知。企业收到奖励确认通知后,若确定领取奖励,则提交收据及银行账户等资料确认,若不领取奖励,则提交放弃奖励说明等资料。
(5)拨付。经审批符合政策规定且公示无异议的,由镇财政分局将资金拨付到企业提供的银行账户。
五、专项资金使用要求
(一)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文件规定,遵循公开透明、相对集中、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二)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主要职责:
1.确保扶持资金按规定专款专用;
2.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3.接受镇党委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4.按要求提供情况报告及附属材料;
5.对所提供有关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真实性负责。
(三)企业获得的奖励资金须专款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或服务企业的支出。在享受政策支持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违背承诺事项、拒绝配合资金绩效检查的,镇党委按规定取消或收回资金,并录入诚信黑名单,两年内不得申请镇内奖励资金。
(四)企业奖励资金使用和管理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严禁截留、挤占或挪用,对弄虚作假、套取、挤占、挪用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申报时间
请各申报单位将纸质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式3份)上报镇经科局,同时将电子版及盖章扫描件交至镇经科局,申报截止时间为2024年7月19日。逾期不予受理。
中山市港口镇经济发展和科技统计局
2024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