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社区)、有关单位:
《港口镇全面推行河长制河长会议、河长巡查、工作督查制度》业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贯彻执行。
中山市港口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30日
为健全和规范镇级河长会议制度,深入推进全镇河长制工作开展,切实做好全面推进河长制工作,根据《港口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制定本制度。
镇级河长会议分为镇级总河长会议、镇级河长例会、镇级河长专题会议。
一、镇级总河长会议
(一)镇级总河长会议由镇级总河长或总河长委托副总河长主持召开。
(二)参加镇级总河长会议人员为镇级总河长、副总河长,镇党政领导班子河长制工作相关负责同志、镇级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镇河长办主要负责同志。
(三)镇级总河长会议主要研究以下事项: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决策部署;
2、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的重大决策及部署;
3、总结上一年度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部署安排本年度工作任务;
4、协调处理镇部门之间、各村(社区)之间推行河长制工作中的重大争议;
5、需要镇级总河长会议议定的其他事项。
会议具体议题由会议主持领导确定。
(四)镇级总河长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如遇重大事项,可适时召开。由镇河长办拟定会议方案,按程序报送镇党政办审核,呈镇级总河长或副总河长审定。
(五)会务工作由镇党政办指导,镇河长办承办。
(六)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形成会议纪要。镇河长办应在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拟定会议纪要,按程序报送镇党政办审核,呈会议主持领导签发。
(七)会议决定事项,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决议执行牵头单位应在会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镇河长办提交决议实施进度安排的书面计划,跨年度的工作需提交当年年度工作计划。在既定期限内未完成任务的(含跨年度任务未完成分年度目标任务的),牵头单位须在办理时限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镇河长办书面说明原因及后续整改计划等。镇河长办负责跟踪督办,对未能按要求落实议定事项或整改不到位的,上报镇级总河长,按规定进行问责。执行中如有问题,有关单位应及时向镇河长办报告,重大问题还应及时向镇级总河长或副总河长报告。
二、镇级河长例会
(一)镇级河长例会由副总河长或副总河长委托镇政府分管河长制工作的党政班子领导(以下简称“分管领导”)主持召开。
(二)参加镇级河长例会人员为镇党政领导班子河长制工作相关负责同志、镇级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镇河长办主要负责同志。
(三)镇级河长例会主要研究以下事项: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镇党委、镇政府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决策部署;
2、落实镇级总河长会议工作部署;
3、专题研究所辖河涌保护管理和河长制工作重点、推进措施;
4、研究部署所辖河涌保护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全镇河长制工作推进情况;
5、协调处理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中跨各村(社区)、跨镇部门的重要事项;
6、需镇级河长例会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会议具体议题由会议主持领导确定。
(四)镇级河长例会原则上每季度末召开一次。由镇河长办制定会议方案,报镇党政办审核,呈副总河长或副总河长委托分管领导审定。
(五)会务工作由镇党政办指导,镇河长办承办。
(六)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形成会议纪要。镇河长办应在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拟定会议纪要,按程序报镇党政办审核,呈会议主持领导签发。
(七)会议决定事项,有关单位须严格执行。镇河长办负责跟踪督办,并及时将决议实施情况报告上报镇级河长。对未能按要求落实议定事项或整改不到位的,按规定进行问责。执行中如有问题,有关单位应及时向镇河长办报告,重大问题还应及时向镇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报告。
三、镇级河长专题会议
(一)镇级河长专题会议由分管领导主持召开。
(二)出席人员为镇党政领导班子河长制工作相关负责同志、协助镇级河长工作的镇直部门或单位主要负责同志、镇级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镇河长办主要负责同志。具体参会人员由分管领导确定。
(三)镇级河长专题会议主要研究以下事项:
1、贯彻落实镇级总河长会议、镇级河长例会工作部署;
2、协调解决相应河涌推行河长制工作中的难点问题;
3、推进“一河一策”方案的制定、实施;
4、镇级河长决定研究的其他事项。
会议具体议题由镇级河长确定。
(四)镇级河长专题会议由分管领导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原则上每年召开不少于3次。由协助镇级河长工作的镇直部门或单位会同镇河长办拟定会议方案,按程序报送镇党政办审核,呈分管领导审定。
(五)具体会务由镇党政办指导,协助镇级河长工作的镇直单位或部门会同镇河长制办公室承办。
(六)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形成会议纪要。协助镇级河长工作的相关镇直单位或部门应在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拟定会议纪要,按程序报送镇党政办审核,呈分管领导签发。
(七)会议决定事项,有关单位须严格执行。镇河长办负责跟踪督办,并及时将决议实施情况报告上报镇级河长。对未能按要求落实议定事项或整改不到位的,按规定进行问责。执行中如有问题,有关单位应及时向镇河长办报告,重大问题还应及时向镇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报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落实河长巡查河湖责任,明确河长巡查河湖的工作要求,根据《港口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等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镇级总河长、镇河长办、村(社区)级河长和小组级河长的河湖巡查工作。
第三条 河长是河湖巡查的第一责任人,对巡查过程中发现或投诉举报的问题处理负总责。
第四条 河长巡查河湖可以现场巡查,也可以远程视频巡查,或两者结合进行。
第二章 巡查频次和内容
第五条 河长应加大对责任河湖的巡查力度,镇河长办每季度至少一次,村(社区)级河长和小组级河长每月至少一次,对水质不达标、问题较多的河道应加密巡查频次。各地应组织河道保洁员、巡河员等相关人员对河道每天开展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河长。
第六条 河长巡查责任河湖关注以下内容:
(一)河面、河岸保洁是否到位;
(二)河底有无明显污泥或垃圾淤积;
(三)河道水体有无异味,颜色是否异常(如发黑、发黄、发白等);
(四)是否有新增入河排污口;入河排污口排放废水的颜色、气味是否异常,雨水排放口晴天有无污水排放;汇入入河排污(水)口的工业企业、畜禽养殖场、污水处理设施、服务行业企业等是否存在明显异常排放情况;
(五)是否存在涉水违建(构)筑物,是否存在倾倒废土弃渣、工业固废和危废,是否存在其他侵占河道的问题;
(六)是否存在非法电鱼、网鱼、药鱼等破坏水生态环境的行为;
(七)河长公示牌等涉水告示牌设置是否规范,是否存在倾斜、破损、变形、变色、老化等影响使用的问题;
(八)以前巡查发现的问题是否解决到位;
(九)是否存在其他影响河道水质的问题。
第三章 巡查结果与问题处理
第七条 河长巡查过程中或巡查任务结束后,应当及时、准确记录河长巡查日志,以纸质或信息化电子记录等形式存档备查。
第八条 河长在巡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妥善处理并跟踪解决到位。
镇河长办巡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安排解决,在其职责范围内暂无法解决的,应当将问题提交有关职能部门解决,并报告镇党政班子有关负责同志。
村(社区)级河长巡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安排解决,在其职责范围内暂无法解决的,应立即报告镇河长办,由镇级河长办协调解决或由其提交有关职能部门解决。
小组级河长巡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村(社区)级河长报告,积极配合上级河长及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处理工作。
河长要对职能部门处理问题的过程、结果进行跟踪监督,确保解决到位。
第九条 河长接到群众的举报投诉,应当认真记录、登记。举报反映属实的问题,应当予以解决,并跟踪落实到位。对暂不能解决的问题,参照巡查发现问题的处理程序,提交有关职能部门处理。
第四章 监督整改
第十条 河长配合单位负责对巡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和重点项目的推进情况进行定期跟踪督查,督查情况以通报形式予以反馈。问题的监督和整改情况,将纳入河长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为加强对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情况督查,落实工作职责,提升工作效率,根据《关于印发〈港口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镇级督查。
镇河长制办公室(以下简称镇河长办)负责组织协调督查工作。
二、基本原则
督查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统筹协调、分工负责、分层实施的原则。
三、组织形式
督查分别为镇级河长督查、镇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督查。
(一)镇级河长督查。由镇级河长负责组织实施,对镇级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查。具体督查工作由镇河长办会同协助镇级河长工作的相关镇直部门或者单位承办。
(二)镇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督查。由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开展对下级全面推行河长制、落实河湖管理保护职责情况进行督查。督查情况报镇河长办备案。
四、督查内容
(一)工作方案制定及实施情况。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制定情况、河湖分级名录确定情况及工作方案实施情况。
(二)河长制任务推行实施情况。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主要任务实施情况。
(三)实行“一河(湖)一策”推行情况。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制订主要河湖“一河(湖)一策”实施方案情况,按照管理保护目标任务要求分类精准施策,着力解决河湖管理保护突出问题的情况。
(四)河长制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的建设及运行情况。河长体系建立情况,镇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落实情况,河长会议制度、工作督查制度、河长巡查等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特定事项或任务实施情况。镇级总河长、镇级副总河长批办事项落实情况,镇级总河长会议、镇级河长例会、镇级河长专题会议决策部署和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上级部门检查、督导发现问题以及媒体曝光、社会关切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五、督查方式
督查根据工作需要分为例行督查、专项督查河重点督查,可以采用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也可以通过组织互查或引入第三方督查的方式开展。
例行督查是指对河长制工作的常规性督查,每半年开展一次。督查的主要内容为工作方案制定及实施情况、河长制任务推行实施情况、实行“一河(湖)一策”推行情况、河长制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的建设及运行情况等。
专项督查是指河长制工作的专门性督查,适时组织实施。督查的主要内容为特定事项或任务实施情况。
重点督察是指对河长制工作的重点性督察,督查的主要内容为江河湖库保护管理中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督查程序
镇河长办、镇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下简称督查单位)根据督查事项、内容及时间要求,一般按照以下程序开展督查:
(一)督查准备。督查单位根据督查工作计划或工作实际,制定督查工作方案。
(二)督查实施。督查单位向被督查对象发送督查通知书(采取暗访方式的除外),告知其督查事项、督查时间及督查要求等。督查单位可以通过听取情况汇报、审阅自查报告和文件资料、实地查看核查、听取公众意见等形式开展督查。
(三)督查报告。督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督查单位向镇河长办提交《督查报告》。
(四)督查反馈。督查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督查单位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向被督查对象下达《督查建议书(意见书)》。
(五)督查整改。被督查对象要按照《督查建议书(意见书)》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并在1个月内报送整改情况。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视情开展“回头看”,组织重点督查,实行警示约谈。
(六)督查台账。督查单位应当对督查事项登记造册,统一编号。督查任务完成后,及时将督查事项原件、领导批示、处理意见、督查报告、督查建议书(意见书)等资料立卷归档。
七、督查结果运用
镇河长办每半年对督查情况进行一次通报。
强化督查结果运用,对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成效突出的,通报表扬,交流推广经验;对工作落实不力的,通报批评,责成整改;对工作落实中弄虚作假、失职渎职、违纪违法的,严格责任追究;对督查工作中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及时移送有关机关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