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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港口镇“小散乱污”企业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号:中港府办〔2017〕99号 信息来源:中山市港口镇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8-01-04 分享:

各村(社区)、有关单位(部门):

《港口镇“小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业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港口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128

 

 

 

港口镇“小散乱污”企业专项

整治工作方案

 

为推进我镇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打好蓝天保卫战,实现全面稳定达标,根据《中山市“小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及分工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7471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粤环〔201714号)和《中山市“小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中环〔2017139号)等文件精神,以持续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对全镇“小散乱污”企业开展专项整治,依法依规取缔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规划、手续不全、污染严重且治理无望的企业,切实解决影响我镇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

二、总体要求

(一)整治范围。对全镇“小散乱污”企业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小散乱污”企业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本地产业布局规划,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以及土地、环保、工商、质监等手续不全的企业。重点是有色金属熔炼加工、橡胶生产、制革、化工、陶瓷烧制、铸造、丝网加工、轧钢、耐火材料、炭素生产、石灰窑、砖瓦窑、水泥粉磨站、废塑料加工、小炼油、玻璃制造、纺织印染、合成纤维制造、印刷、表面涂装、家具、制鞋、人造板制造、电子元件制造等行业及其他涉及小锅炉整治的企业。其中,“散”是指不符合本地产业布局规划,没有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乱”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工业企业,应办而未办理土地、规划、环保、工商、质监等相关审批手续的工业企业,重点是存在于居民集中区的工业企业、工业摊点、工业小作坊等。“污”是指无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直接排放的工业企业,或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备、不能对产生的污染物进行有效收集、无组织排放严重的工业企业,或污染防治设施不具备达标排放能力、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工业企业。

(二)分类整治。

 1、关于“散”企业,无土地、规划、环保、工商、质监等相关审批手续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停止建设或生产,在未取得相应行政许可前不能恢复建设或投入生产;符合产业政策、相关手续齐全的,要科学合理规划,组织具备条件的企业实施整合或搬迁至相应功能区;不具备整合搬迁条件的,相关行政许可到期后,注销相应行政许可。

2、关于“乱”企业,按“两停三清”标准(即取消现有生产经营资格和生产条件,做到停水停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依法予以取缔。

3、关于“污”企业,责令企业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限期进行整改;污染严重整改无望的,或经整改后仍未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责令停业、关闭。

三、工作任务

(一)摸清底数建立企业清单。成立专项工作组,对本辖区内“小散乱污”企业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建立“小散乱污”企业清单,确定整治措施、整治时限、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整治行动中,对新发现而未列入整治台账的“小散乱污”企业,一并进行整治。(牵头部门:环保分局)

(二)整治不符合产业布局的企业。对不符合本地产业布局规划以及未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经过整改可以达到相关管理要求、符合产业政策的,组织相关企业实施整合,或搬迁至相应功能区。(牵头部门:经信局)

(三)整治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核查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散乱污”企业,凡涉及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明确淘汰类重污染项目,以及应淘汰而未淘汰的污染严重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按照“两停三清”的标准,于2018630日前做到应退尽退,严禁异地转移。(牵头部门:经信局)

(四)整治手续不全的企业。涉及工商、环保、质监、国土等手续不全的污染企业,由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依法予以查处、整治或取缔。

1、核查各类“小散乱污”企业的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依法进行查处。对有工商营业执照,但违反登记事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依法调查处理;自觉接受处罚且拆除相关生产经营设施和清除原料产品的,经检查符合规定的,可恢复生产经营;对限期未完成整改的,坚决依法实施关停取缔。(牵头部门:工商分局)

2、核查各类“小散乱污”企业的环保手续。对存在以下行为的项目,依法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可责令恢复原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或报请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未依法备案。对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对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责令停止生产、使用或关闭。(牵头部门:环保分局)

3、对各类“小散乱污”企业用地合法性审查,对非法占用土地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按照“两停三清”的标准,依法予以取缔。(牵头部门:国土分局)

4、核查各类“小散乱污”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强制性认证手续,对没有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强制性认证手续的,按照“两停三清”的标准,依法予以取缔。(牵头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分局)

(五)整治不符合环保要求的企业。对于符合相关产业政策、规划,但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责令企业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督促企业落实可持续和清洁生产的要求,结合自身的生产工艺、结构特点、装备、产能等进行改造提升,实现达标排放。对于污染严重整改无望的,或经整改后仍未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责令停业、关闭。(牵头部门:环保分局)

四、工作步骤

(一)摸底排查(贯穿工作始终)。环保分局牵头,各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对辖区内各类“小散乱污”企业进行彻底摸底排查,针对每一家“小散乱污”企业提出整治措施,明确整治时限,最终形成企业清单。

(二)整治取缔(2018年10月31日前)。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强化沟通联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推进“小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对需整改的企业,要加强服务与指导,督促企业高效高质量完成整改工作;对不符合或经整改后仍不符合相关要求,应当依法取缔的企业,一律实行“两停三清”,做到彻底关停取缔。

(三)核查落实(2018年11月1日-12月31日)。专项整治工作组组织辖区内相关部门对“小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开展“回头看”。对再次发现“小散乱污”现象的企业,立即责令停止生产,并按“两停三清”要求实施取缔工作,防止死灰复燃,确保于20181231日前完成全镇“小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整治工作结束后,专项整治工作组成员单位要及时总结形成报告(含主要工作措施、工作成效、存在问题、后续监管等信息),于2019110日前报送至环保分局;由环保分局汇总后,形成全镇工作总结报告报镇政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落实。成立由分管环保的副镇长任组长的港口镇“小散乱污”专项整治工作组,统筹推进辖区内“小散乱污”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成员单位:环保分局、经信局、工商分局、国土分局、质量技术监督分局、公安分局、安监分局、供电分局、供水公司和各(村)社区等部门和单位,专项整治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在环保分局,办公室主任由杜坚文兼任。

(二)密切配合,明确职责分工。各成员单位、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小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落实。环保分局负责起草方案、统筹协调、编制清单、督导通报、总结报告等工作;开展环保执法,对“小散乱污”企业开展环境监察工作,严厉打击和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对环保手续不全或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污染的企业,依法开展整治工作。工商分局负责核查各类“小散乱污”企业营业执照,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违反登记事项从事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对关闭、取缔企业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经信局负责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严控高能耗项目准入,做好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本地产业布局规划企业的核查取缔工作。质量技术监督分局负责核查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强制性认证手续,对“小散乱污”生产行为和产品质量严格监管,严肃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国土分局负责严格审核“小散乱污”企业用地审批手续,依法依规查处违法用地行为。安监分局负责加强对从业单位的安全监督监察,消除安全隐患。公安分局负责维护整治工作秩序,依法严厉打击寻衅滋事,无理取闹,暴力抗法,干扰整治工作的行为,确保整治工作顺利开展。电力、供水部门负责对取缔关闭的企业依法实施断电、断水等措施,并加强监督检查,严防断电、断水后私拉乱接。

(三)依法行政,严格监管执法。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各执法部门要严格执法,加强对违法企业的查处惩治力度;对依法关停清退取缔的,要求企业在规定的时限内自行拆除设施、清除原料;对于超过时限或拒不纠正的,依法采取断水断电、清除设备等措施,坚决予以取缔;对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稳步推进,落实维稳工作。整治工作要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的原则,充分做好法制宣传和沟通解释,掌握方法,保障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对无视政策和法律,蛮不讲理,无理取闹,恶意阻挠整治工作的,要依法依规予以严厉打击。

(五)广泛宣传,发动群众举报。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我镇全面整治“小散乱污”企业的重要意义,重点宣传整治前后的情况对比,对整治工作中存在问题企业和查处情况进行曝光,动员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发挥公众举报和媒体监督作用,形成全民参与整治的良好氛围和强大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