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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山市岐江新城V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草案公示说明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4-05-23 分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中山市岐江新城V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草案于2023年11月7日在《中山日报》刊登了公示通告,11月7日至12月6日期间,在市自然资源局、港口镇政府二楼大堂、市自然资源局网站(http://www.zs.gov.cn/zrzyj)、中山市港口镇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zs.gov.cn/gkz)、港口镇群众社区、港口镇西街社区、港口镇群乐社区、规划范围周边进行了为期30天的公示。在公示期间共收到2宗书面意见,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序号

  单位或个人名称

  意见

  采纳情况

  1

  苏建英、梁炳光、吴耀坤、吴福原、苏建球

  一、任何单位没有作出征收土地的情况下不得将涉案地块作出控规,不得强制性使用集体土地,不得违反上位法的规定。

  二、关于《中山市岐江新城V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部调整》草案的公示无效。

  不采纳。我镇于2024年1月18日召开协调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我镇虽收到该控规调整草案的相关意见,但申请人并未提供用地信息材料,导致无法查询到申请人权属用地是否在本次调整范围内。为更好保障群众权益,建议申请人准备相关用地材料,并补充详述关于该控规调整草案的修改意见或建议。

  2

  苏建英、梁炳光、吴耀坤、吴福原、苏建球

  一、任何单位没有作出征收土地的情况下不得将涉案地块作出控规,不得强制性使用集体土地,不得违反上位法的规定。

  二、关于《中山市岐江新城V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部调整》草案的公示侵犯属地居民权益无效。

  三、关于涉案地块(中山市岐江新城V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将影响申请人集体土地上使用不便,带来强制拆迁,施工、报建、生产生活巨大压力。

  不采纳。关于申请书第一、二点的申请事项,我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中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启动了《中山市岐江新城V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编制,于2023年11月至12月在中山市自然资源局网站及机关大厅、港口镇人民政府网站及政府大厅、中山日报、控规调整涉及社区、用地调整周边等范围进行草案公示,公示方式及流程均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未发现存在公示无效情形。同时,关于申请书第三点的申请事项,经核实,暂未发现本次v单元控规公示草案对申请人土地使用权益产生影响。我镇根据规划公示草案及产权系统筛查,初步查明苏建球、梁炳光、吴耀坤的权属证载性质与本次拟调整用地功能相符,为三类居住用地,即本次V单元控规公示草案对苏建球、梁炳光、吴耀坤土地使用权益并不产生影响,最终方案以市政府批复为准;另本次拟调整的范围内,系统中无查询到苏建英、吴福原的相关产权信息。

  特此说明。

  附件:公示情况照片

  中山市港口镇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