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社区)、有关单位:
《港口镇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业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港口镇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3日
港口镇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市委、市政府人才强市战略,更好地招揽人才、服务人才,更好地为港口镇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支持企业引进人才,营造更加有利于人才聚集的良好生活环境。根据中山市委《关于进一步集聚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意见》(中山发〔2017〕2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人才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的具体措施>的通知》(中山组发〔2020〕4号)和《中山市新时代人才高质量发展二十三条》(中山组发〔2022〕1号)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公寓是指专项用于生活配套的租赁公寓,解决人才来我镇创业就业初期的短期租赁和过渡周转用房。人才公寓按照“以政府引导、企业为主体、市场化运作、社会化管理”的原则进行租赁和管理。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申请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人与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在港口镇内进行市场主体登记和税收登记的非公有制企业)签订一年以上的合法劳动合同(申请租赁的期限应在有效劳动合同的有效期限范围内);
(二)申请人及配偶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三)申请人未享受过本市范围内的购房补贴、保障性住房等优惠政策,未正在享受本市、镇相关部门或用人单位提供的人才住房或宿舍。
第四条 申请人须达到以下人才标准之一:
(一)中山市高层次人才,具体以市级部门核发的人才证件为准;
(二)港口镇重点招商项目、协议引进项目带头人或团队带头人(以镇经科局出具的证明材料为准);
(三)经教育部认可的全日制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才,或获得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
(四)经港口镇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认定的其他人才。
第三章 租房管理
第五条 由港口镇人民政府统筹辖区内资源,通过筹建、租赁等方式提供一定数量的拎包入住式住宅或公寓。
第六条 租房与租金:申请人与港口镇党建办、企业、人才公寓提供方签订四方租房协议,租金由政府、企业各承担50%。(日常水电气等杂费由申请人自付)。
第七条 审核机制:镇党建办针对申请条件中各项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复核。
第八条 租赁期限:第六层次及以上人才或特聘人才最长租期3年,其他人才最长租期2年。
第九条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用人单位配合镇党建办收回其租住的人才公寓:
(一)人才离职后不在本镇辖区内企业工作的(入住人才提出离职的,用人单位应在批准其离职的3个工作日内将人才离职信息告知人才公寓管理部门,如用人单位未按要求时间告知,一经核查确认,取消该用人单位人才申请人才公寓资格);
(二)租期届满的,即第六层次及以上人才或特聘人才已租住满3年,其他人才已租住满2年的;
(三)已购买自住房(期房满一年),或购买二手自住房的(含配偶);
(四)私自将承租房转借、转租的;
(五)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或恶意损坏公寓财产的;
(六)连续二个月以上未居住的;
(七)其他被认定不适宜继续租赁的情况。
以上7种类别中第四、五、六项提及的情形由人才公寓提供方提交证明材料。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十条 个人(家庭)申请租住人才公寓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人才个人(家庭)租住人才公寓需填写《港口镇人才公寓入住申请表》(附件1),由所在单位加盖意见后,连同相关资料递交给初审单位(即镇党建办);
(二)受理审核:镇党建办负责申请材料的受理(验原件,收复印件)、汇总,提出初审意见及住房分配初步意见;
(三)审批:由镇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确定入住人员及住房分配结果(如夫妻双方同属高层次人才的,按层次较高一方应享受的标准安排);
(四)公示:资格审核通过后,在港口镇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获得配租资格;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经查异议属实的,不能获得配租资格;
(五)办理:镇党建办根据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并协助办理入住等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申请租住人才公寓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经所在工作单位加具意见的《港口镇人才公寓入住申请表》(附件1);
(二)申请人身份证、结婚证、本人及配偶的住房证明,如未婚的需提交未婚声明书,租住期间进行结婚登记的,需于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配偶住房证明;
(三)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中山市高层次人才证件(应提供尽提供);
(四)与企业签订的一年以上有效劳动合同和由企业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租住人在港口镇工作期间违纪违法的,由镇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视其情节轻重,研究决定是否取消其租住人才公寓资格。
第十三条 申请人及所在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有欺诈行为的,一经查实,将收回租住的人才房,追缴已资助的经费,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25日起实施,试行3年。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港口镇人民政府所有,由镇党建办负责。
附件:1.港口镇人才公寓入住申请表
2.港口镇租住人才公寓年审表
政策解读:《港口镇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