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关于促进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工作部署,加大力度推进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工作,更全面引导全市中小企业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之路,打造一批行业单项冠军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实施《关于进一步促进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的实施意见》(中府办〔2019〕35号)、《关于推进专精特新和单项冠军企业培育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府办〔2020〕41号)明确补充意见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促进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
(一)对2021年(不含2021年2月升规的)至2022年度(含2023年2月)新升规,上规后连续2年留在统计联网直报名录库内的工业企业,且未享受过高成长中小企业项目奖励的企业,每家奖励10万元。
(二)奖励资金市级部分不再划拨到企业所在镇街,由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直接向企业兑付。镇街负责的奖励资金,仍按原文件规定,由各镇街负责兑付。
本条款补充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与中府办〔2019〕35号一致。
二、关于推进专精特新和单项冠军企业培育发展
(一)被确定为“广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且在有效期内的企业,与中山市专精特新培育企业享受中府办〔2020〕41号文同等扶持措施。
(二)被确定为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且在有效期内的企业,与中山市单项冠军培育企业享受中府办〔2020〕41号文同等扶持措施。
本条款补充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与中府办〔2020〕41号一致。实施期间,国家、省相关扶持政策有所调整的,按照上级政策要求相应调整。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4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以及推进专精特新和单项冠军企业培育发展的补充意见》解读
【图解】《关于进一步促进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以及推进专精特新和单项冠军企业培育发展的补充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