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版 长者助手 登录
您当前的位置: > >规范性文件

港口镇建设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实施细则(试行)

文号:中港府〔2023〕5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3-04-24 分享:

各有关单位:

  现将《港口镇建设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实施细则(试行)》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港口镇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0日


  为进一步落实招标人负责制,体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择优,提高招投标效率和工程质量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山市推进建设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改革的实施方案》(中山深改委〔2022〕2号),结合实际工作,就港口镇建设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的有关事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定义】“评定分离”是指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审规则和定标规则,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审规则向招标人提出书面报告并推荐合格的定标候选人,由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在定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人。

  招标投标活动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对招标过程和结果的合法性负责。招标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编制及发布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澄清(答疑)、修改(补充)文件;

  (二)自行组织招标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三)组建招标监督小组、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

  (四)组织开标、资格审查、评标、定标;

  (五)按照规定收取、退还或者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六)确认中标结果、发出中标通知书;

  (七)签订及履行合同;

  (八)处理招标投标相关的异议;

  (九)按照规定中止、重启、暂停和恢复招标投标活动;

  (十)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二条【适用范围】以港口镇行政事业单位、镇属企业为建设主体,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采用评定分离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项目达到以下要求或金额规模的项目,可采用评定分离:

  (一)工程总承包项目(指中标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对建设项目从决策、设计、施工到试运行的发展周期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

  (二)施工类项目招标控制价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

  (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招标控制价在200万元(含)以上的;

  (四)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施工服务类项目,招标控制价在100万元(含)以上的。

  (五)除(一)~(四)外,但属市镇两级医院、学校、敬老院等民生建设工程,社会关注度较高,社会影响较大的建设工程,可采用“评定分离”方式。

  第三条【招标文件】(一)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及招标需求,参照行政监督部门公布的招标文件范本编制招标文件。

  (二)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中规定资格审查的条件和标准。招标人设置资格审查条件,应当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三)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发布后,招标人不得随意变更投标人资格条件、评标定标方法等实质性条款,不得违规实施重新评审、终止招标等相关程序;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和提交的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金。

  第二章 评标

  第四条【开标条件】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开标。招标人不得随意延期开标,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开标的,招标人应当书面说明延期原因,并将延期安排通知所有投标人和潜在投标人。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五条【资格审查】招标人自行组建3人或以上单数的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完成资格审查工作。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投标人不得进入后续程序。经资格审查认定合格投标人数量不足三名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原则上资格审查工作应在开标当天进行。

  第六条【入围筛选】经资格审查合格投标人数量超过15名(施工类项目为20 名)的,招标人组建的资格审查委员会可通过采用票决法、集体议事法等方法,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择优因素择优筛选15名(施工类项目为20名)投标人进入评标环节,具体筛选方法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经资格审查合格投标人数量不超过15名(施工类项目为20名)的,所有合格投标人全部进入评标环节。

  入围筛选工作应在资格审查工作完成当天或次日进行。资格审查和入围筛选工作结束后,资格审查委员会应编制书面资格审查和入围筛选报告,并签字确认。资格审查和入围筛选报告包含参与投标的单位名单、资格审查合格投标人名单、筛选方式、入围筛选结果等全过程资格审查和入围筛选情况。

  第七条【评标委员会】招标人应当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评标的需要,合理确定评标专家的人数和专业结构。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在评标会前,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抽取的专家人数不能满足评标评审需要时,缺额专家应当从其他依法设立的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补充确定。

  第八条【评标方法】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实际,自主确定采用定性评审或定量评审,具体的评标方法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一)定性评审。定性评审是指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提出意见,指出各投标文件中的优点和存在的缺陷、应当注意和澄清的事项等,不对投标文件打分,不直接确定中标人,仅向招标人推送不排序的合格定标候选人名单。

  (二)定量评审。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因素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对有效投标文件进行比较、打分,按照投标人得分由高到低原则推荐3至10名(含本数)定标候选人,具体数量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但当通过评标委员会评审的有效投标人数量已低于(或等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推荐定标候选人数量时,除投标文件出现无效投标情形外,所有投标人均推荐为定标候选人。投标人得分只作定标候选人推荐依据,不得作为中标候选人推荐依据,且具体得分及排序不向定标委员会推送。

  第九条【评标程序】

  (一)评标程序原则上在完成资审筛选程序的同日或次日进行。

  (二)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招标文件集中载明的否决投标的情形外,评标委员会不得对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

  (三)评标专家应当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评标专家的独立评审。

  (四)评标环节分两阶段进行:

  1.由评标委员会对进入评标环节的投标人进行初步评审,评审内容为判别是否存在招标文件中否决性条款所载相关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国家强制性条文标准,出具合格或不合格的评审意见;

  2.如采用定性评审的,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投标人的技术、经济、资信部分分别进行评审,评审意见包含优点、缺点及理由,独立出具定性评审意见;如采用定量评审的,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中具体的评标细则,对投标文件技术、经济、资信部分进行独立评审打分。

  第十条【重新招标】合格定标候选人名单不足3名的,招标人应宣布本次招标失败,重新招标。

  第十一条【评标报告】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签字确认,评标报告包括基本情况、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澄清和说明情况记录、无效标或废标的判定情况说明、每个环节评审结果、专家评审表及定标候选人名单等内容。

  第十二条【评标结果公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和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示评标结果,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应当附资格审查及入围筛选报告、评标报告等材料。

  第三章 定标

  第十三条【定标原则】招标人在定标过程中,应坚持择优与竞价相结合,择优为主原则。各项择优因素要针对所有投标人统一进行,不宜针对部分投标人进行考核,以体现公平原则。

  第十四条【定标规则】 在招标公告发布前,招标人应当结合项目实际,在本工作制度的基础上,制定具体项目的定标规则。项目定标规则应当对清标内容、定标方法、定标操作细则、择优因素等内容予以明确,并在招标文件中注明。定标规则应在招标文件备案时同步报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招标公告对外发布后不得更改项目定标规则(方案),确需更改的应当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除价格因素外,招标人可选取的择优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资质、企业规模、科技创新能力、项目管理人经验与水平、同类工程经验(业绩)及履约评价、奖项及荣誉、企业及其人员的廉政记录、信用等因素。具体定标因素及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十五条【定标方法】招标人可采用下列方法在定标候选人
名单中择优确定中标人: 

  (一)票决定标法。由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以票决方式确定中标人,包括但不限于简单多数计票法、票决计分法、逐轮票决法等。

  (二)集体议事法。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担任定标委员会主任, 组建定标委员会进行集体商议, 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发表意见, 由定标委员会主任最终确定中标人。 所有参加会议的定标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应当作书面记录, 并由定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列举多种定标方法,在定标会上通过随机抽签方式确定最终定标方法。

  第十六条【择优因素】除价格因素外,招标人在择优时应重点考虑投标人实力、科技创新能力、投标人信誉、信用记录、拟派团队管理能力与水平等因素。具体定标因素及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因素:

  (一)投标人实力包括企业规模、资质等级、专业技术人员规模、纳税情况、财务状况、过往业绩(含业绩影响力、难易程度)等方面;

  (二)投标人信誉包括信用评价情况、获得各种荣誉、过往业绩履约情况,同时可以重点关注近几年的不良信息,包括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各种不良处罚、过往业绩的履约评价以及其他不良行为记录;

  (三)拟派团队履约能力与履约水平,可以考察团队主要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

  (四)施工或者服务的便利性。

  第十七条【择优相对标准】在同等条件下,择优的相对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信用评价好的投标人优于信用评价较差的投标人;

  (二)履约记录良好的投标人优先于有不良履约记录或没有履约记录的投标人;

  (三)纳税、财务状况好的投标人优于纳税、财务状况较差的投标人;

  (四)评标专家给予评价高的投标人优于评标专家给予评价较低的投标人;

  (五)工程业绩技术复杂、难度大、完成质量好的投标人优于工程业绩技术相对简单、难度较小、完成质量差的投标人;

  (六)获得各级权威性荣誉多的投标人优于获得荣誉少的投标人,优先考虑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级行业协会颁发的奖项;

  (七)无不良行为记录投标人优于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投标人,不良行为记录较轻投标人优于不良行为记录较重的投标人;

  (八)资质高企业优于资质低企业;

  (九)招标人结合实际以及项目需求,认为有必要依法增加的其他方面的择优标准。

  定标委员在择优时优先进行“比优”,无法比优情况下可进行“比劣”。招标人也可在定标前明确相关择优要素的优先顺序。

  第十八条【定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人员数量为7名或以上单数。定标委员会应当在定标会上推荐定标委员会主任。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参与定标委员会的,由其直接担任定标委员会主任。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承担定标委员会运行过程中的管理、监督责任。

  招标人应当在定标会召开之前或当天,组建2倍以上定标委员会人数的定标成员库。定标成员库应从招标人、项目业主、建设管理单位、使用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经营管理人员、中层干部、具有建设领域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得为临时聘用人员或者已外借人员)等组成。

  定标委员会的确定应当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人应当在规定的定标时间开始前2小时内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见证下通过摇珠随机抽取招标文件规定人数的定标委员会成员。定标委员会成员凭身份证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签到。

  定标委员会名单确定后,出现以下情形的,招标人应当做好过程记录并抽取或补充抽取:

  (一)按照相关规定,定标委员会成员需要回避的;

  (二)已抽取的定标委员会成员未能参加定标活动或未能按时完成定标任务;

  (三)依法需重新组织定标会的。

  无法及时补足定标委员会成员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定标工作,妥善保存过程资料,重新组建定标委员会进行定标。重新抽取或补充抽取的程序参照首次抽取,采取随机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定标委员会成员。

  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可从本单位直接指定部分定标委员会成员,或邀请其他单位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专家作为定标委员会成员,但总数不得超过定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招标人选派招标人代表参与评标委员会的,该招标人代表不得参与定标委员会。已担任招标监督小组成员或担任同一项目资格审查工作小组成员的,不得参与定标委员会。

  定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投标人有直接利益关系,并对招标项目定标结果负有责任。

  定标委员会在定标时必须严格遵守定标规则,不得临时改变规则。

  定标委员会负有下列义务:

  (一)定标前应签署《廉政承诺书》(附件1),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1.与定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

  2.定标候选人或者其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3.担任招标监督小组的人员;

  4.与定标候选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投标公正评审的;

  5.曾因在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二)按时参加定标,不无故缺席。遵守定标工作纪律,客观、公正地进行定标;

  (三)协助、配合招标监督小组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定标要求】招标人应当在评标结果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定标;不能按时定标的,应当公示延期原因及最终定标时间。

  定标前招标人须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组建清标工作小组开展清标工作,可以对企业经营现状、投标文件或方案进行复核,可以对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等进行考察,也可以对项目后期可能遇到的风险和问题进行评估等。

  清标工作完成后,招标人应当形成清标报告,作为定标的辅助。清标报告内容应当客观公正、真实有效,不得有明示或者暗示中标单位的内容。

  第二十条【定标程序】定标委员会组成后,应推荐1人为定标委员会主任,主持当次定标会议并依据招标文件进行定标的各个议程。招标人应当对定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定标前可以介绍项目情况、招标情况、清标及对投标人或者项目负责人的考察、质询情况;招标人可以邀请评标专家代表介绍评标情况、专家评审意见及评标结论、提醒注意事项。定标委员会成员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提问。

  定标委员会根据定标规则、清标报告等资料确定不超过3名中标候选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定标结束后,定标委员会应当整理定标资料和编制定标报告,定标委员会成员均须在定标报告上签字。定标资料包括:集体讨论会议记录(如有)、定标委员会成员签到表、定标委员会主任推选结果选票(含投票理由)等。定标报告应包括:入围定标环节的名单、定标委员会的产生过程、定标方法、定标时间及定标结果等内容。

  定标过程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见证,招标人应在定标结束后及时封存相关定标材料。

  第二十一条【中标结果公示】 招标人应在定标工作完成后3日内,对定标报告及中标结果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定标委员会的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二条【重新定标】定标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以按照定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从评审合格的其他投标人中采用原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由原定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一)中标人放弃中标或逾期拒不签订合同的;

  (二)中标人逾期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三)中标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

  (四)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违法行为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招标监督小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发布前,组建招标监督小组,人员由行政事业单位在岗人员(不得为临时聘用人员或者已外借人员)组成。人数为3人或以上单数。其职责是对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的组建、开标、评标、考察、定标等过程进行监督,及时指出、制止违反程序及纪律的行为,但不得就资格审查或者评标、定标涉及的实质内容发表意见或者参与评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的讨论。如开标、评标或者定标无法继续进行的,相关人员存在违反程序及纪律的行为被指出后仍拒绝纠正的,发现招标投标活动存在其他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招标监督小组应当如实记录并及时报告招标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行政监督部门。相关人员应当自觉接受招标监督小组的监督检查。 

  招标监督小组负责填写本招标项目的《招标监督小组工作情况记录表》(附件2),并报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招标监督小组工作情况记录表》内容包括招标监督小组成员名单、职务、联系方式,对招标投标过程中的异常情况及处理措施的记录。

  第二十四条【异议和投诉】在定标结果公示期内,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依法提出异议和投诉。异议应当针对定标结果的全部问题一次性完整提出。招标人不再受理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针对评标结果公示环节已公示内容提出的异议。就定标结果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五条【依法处理】投诉涉及违法行为的,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涉及公职人员违纪违法的,依法依纪予以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实施时间】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三年。执行过程中港口镇人民政府可根据工作开展需要和上级文件的最新要求,对方案适时调整和修改。

  第二十七条【解释】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中山市港口镇人民政府,具体由港口镇城市建设和管理局负责。本制度自2023年5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附件1:廉政承诺书.pdf

  附件2:招标监督小组工作情况记录表 .pdf


  政策解读:《港口镇建设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实施细则(试行)》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