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图解】《中山市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管理规定(试行)》
【文字解读】《中山市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管理规定(试行)》
各镇街宣传办公室(教体文旅局)、发展改革和统计局、经科信局、市场监管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安分局、消防救援支队: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双减”决策部署,进一步减轻学生过重校外培训负担,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深化校外培训机构治理,规范非学科类校外教育培训行为,中山市教育和体育局等九部门联合制定了《中山市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有关部门。
中山市教育和体育局
中共中山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山市公安局
中山市民政局
中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中山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3年10月8日
中山市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双减”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中山市内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制定依据
本规定主要依据以下文件制定:《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21〕40号)、《教育部 中央编办 司法部关于加强教育行政执法 深入推进校外培训综合治理的意见》(教监管〔2022〕1号)、《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教监管〔2022〕4号)、《广东省教育厅等十五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规范面向中小学生非学科类校外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教监管〔2023〕2号)、《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广东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粤文旅人〔2022〕129号)、《广东省体育局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广东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粤体规〔2022〕3号)、《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粤科规范字〔2022〕9号)、《广东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审批流程指引(试行)》(粤教监管函〔2022〕12号)。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山市域内面向中小学生以线下方式实施非学科校外培训的审批及管理。
实施学科类校外培训、成人教育培训和职业技能教育培训,以线上方式实施非学科类校外培训,面向中小学生(含3-6岁学龄前儿童)提供校外托管或托育服务不适用此规定。
第二章 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界定
第四条 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界定
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实施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教育机构,其培训内容或项目应当与中小学课程或升学、考试无关。
第五条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界定
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围绕科学普及,开展以提升动手能力、创新能力及培养科学精神等为目标的科技创新活动与科学体验活动的教育机构。
第六条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界定
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从事器乐、声乐、舞蹈、戏曲戏剧、美术(含绘画、书法、篆刻、雕塑、设计等)类,或传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课程培训服务的教育机构。
第七条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界定
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以传授和提升体育技能为目的,发扬中华体育精神,开展体育指导、培训和训练的教育机构。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市级教育部门职责
市教育和体育局统筹面向中小学生(含3至6岁学龄前儿童)的校外培训管理工作。指导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党的建设。制订规范管理政策。会同科技、文化和旅游部门制订线下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培训内容、培训时间、人员资质、收费监管等相关标准和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实施非学科类教育培训综合治理,牵头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社会竞赛等活动。指导并监督镇街在受委托下放权限内实施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审批和管理。对镇街下属单位开展体育行业指导。
第九条 市科技、文化和旅游部门职责
市科技局和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指导镇街对口单位开展专业审核业务,配合市教育和体育局制定(或解释)本行业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参与全市非学科类教育培训综合治理和业务培训,及时反映本类别非学科类校外教育培训相关问题。
第十条 其他市级部门职责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镇街开展营利性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登记注册,指导镇街开展价格收费、广告宣传、不正当竞争及无照经营的查处,参与非学科校外培训综合治理。市民政局负责对非营利性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进行登记管理,参与非营利性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综合治理。网信、电信部门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开展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违规在线上发布招生广告以及学科类教职人员招聘广告等监管工作。
第十一条 镇街教育部门职责
镇街教育部门代表镇街政府在受委托权限范围内,会同体育、文化艺术、科技部门实施本镇街非学科培训机构的审批,统筹本镇街面向中小学生(含3至6岁学龄前儿童)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管理,制订本镇街非学科校外培训管理政策,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社会竞赛等活动,指导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党的建设,组织实施非学科类教育培训综合治理(含无证和超范围开展校外培训的检查及案件移交),收集并上报非学科类校外培训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 镇街科技、文化艺术、体育部门职责
镇街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业务部门负责在本类别非学科类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审批中对培训人员应具备的相关专业条件、场地设备、培训课程设置等提出专业审核意见,参与非学科类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综合治理,向教育部门反映本类别非学科类校外教育培训相关问题。
第十三条 镇街其他部门职责
镇街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营利性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登记注册,开展价格收费、广告宣传、不正当竞争、无照经营等方面的查处。镇街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含无证和超经营范围开展校外培训)的行政处罚。镇街公安、消防救援、环保、卫健、住建等相关部门根据自身职责配合镇街教体文旅局开展非学科培训机构综合治理。
第四章 机构日常运营
第十四条 党的建设
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党员人数不足3人的,应当明确联合组建、挂靠组建的工作思路、方案,并按规定开展党的活动。
第十五条 培训方式
线下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开展线上培训活动。开展线上培训遵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报经省级部门审批,接受省级部门管理。
第十六条 培训服务合同
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与培训对象签订的服务合同应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订版),明确培训项目、培训要求、培训收退费及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内容。
第十七条 培训内容
非学科类校外培训内容应与培训对象的年龄、身体素质、认知水平相适应,符合身心特点和教育规律,满足学生多层次、多样化学习需求,不得开设学科类培训相关内容。
第十八条 培训材料
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全面落实《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使用正式出版物或经审核的自编培训材料,接受校外培训有关主管部门对培训材料的审核、备案管理和抽查巡查,确保校外培训保持正确的办学方向。
第十九条 培训时间
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线下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课程间隔不少于10分钟。
第二十条 培训收费
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要坚持公益属性,根据培训成本、市场供需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控制调价频率和幅度,并报送属地镇街教育主管部门。收费应当实行明码标价,培训内容、培训时长、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禁止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等任何形式的价格欺诈行为。
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收费实行指定银行、专用账户、专款管理。其收费应全部进入本机构收费专用账户,不得使用本机构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培训费用,收费账户应向社会公开。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采取预收费方式的,其预收费应全额纳入监管范围。培训机构应在中山市内自主选择一家省级部门遴选指定的银行签订监管协议,开立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并将预收费资金与其自有资金分账管理。培训机构应主动报送或授权托管银行推送有关资金监管账户、大额资金变动、交易流水等信息。
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且不得超过5000元。
第二十一条 从业人员
非学科类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应落实《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规范聘用从业人员,不得聘用公民办中小学在职教师。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其聘用的从业人员应具备设置标准所规定的资质,无违法犯罪记录,无殴打学生、吸毒、精神病史或其它明显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记录。
第二十二条 安全管理
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是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应全面落实《教育部办公厅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的通知》(教监管厅函〔2022〕9号)等国家规定,人防、物防、技防均应达到安全风险防范要求。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安全自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应聘请专职或兼职保安人员,还可通过购买场所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等防控安全风险。
线下培训场所要配备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音视频监控设备,确保教室、户外活动场地、活动室、周边等场所无死角,设置明显提示性标识,并应具备与公安、教育等部门实时联网的接口,视频信息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第五章 中小学育人
第二十三条 强化学校教育主阵地作用
各中小学校要加快构建“双减”背景下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的教育体系,坚持减轻负担与提质增效并重,开齐开足上好音体美课程。完善并落实课后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进一步挖掘校内潜力,统筹利用科普、文化、体育等各方面社会资源,积极聘请退休教师、具备资质的社会专业人员或志愿者等参与支持学校课后服务工作,丰富学校课后服务内容,满足学生多样化学习需求。
第二十四条 非学科校外培训机构进校园
非学科校外培训机构进校园应遵循公益性原则,由教育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在监管平台的白名单中确定允许引进的机构名单。引进费用标准要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确定,并明显低于同类培训机构在校外提供同质培训服务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 深化考试评价改革
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要全面落实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质量评价指南,健全以发展素质教育为导向的质量评价体系,注重对学生运动习惯和艺术素养的培养。各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竞赛应在《2022-2025学年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名单》或《广东省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白名单(36项)》之列。面向中小学生的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类考级活动,各类考级和竞赛的等级、名次、证书等,除另有规定外,不得作为体育艺术科技特长测评、招生入学的依据。
举办镇级赛事应由举办单位向镇级主管部门报备,举办市级赛事应向市级主管部门报备。
第六章 审批发证管理
第二十六条 审批依据
设立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有符合《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举办者、章程、组织机构,资产资金来源合法,并载明有效产权,还应达到《广东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广东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广东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七条 审批工作机制
各镇街应建立“教育部门会同科技、文化、体育部门”审批工作机制,可实行多部门联合开展现场评议。如遇重大或疑难审批问题,应组织召开部门联席会议或以其他形式集体会商,再做出决定。由行政审批局集中审批的镇街参照执行。
第二十八条 证件填写要求
审批部门应规范填写办学许可证内容。面向未成年人实施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不得含有须许可的成人教育培训内容。
第二十九条 属地审批
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实行属地管理,不得再审批新的面向3-6岁儿童的培训机构。跨镇街开展培训的,要依法在每个镇街取得办学许可证。同一镇街内多址培训的,每一地址均须取得办学许可,可一证两址,选取其中一址登记为主要办学场所。
第三十条 许可登记
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先取得办学许可证再前往市场监管或民政部门登记,取得登记证件后方可开展培训活动。体育类培训机构开设高危险性体育培训项目的,应先取得《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证》,再办理办学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信息录入
镇街教育部门(或行政审批局)在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后三个工作日内颁发办学许可证,在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中录入机构详细信息。各镇街教育部门(或行政审批局)在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后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市教育和体育局公示。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部门联合执法
各镇街要健全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各部门分工合作的联合执法机制,推进上下级之间、同级之间、异地之间的协调联动。教育部门要加强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协作执法的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资质不全、打擦边球开展学科类培训、不正当价格行为、虚假宣传、存在安全隐患、影响招生入学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
各镇街要建立教育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制度,教育部门在牵头开展综合治理过程中,发现问题线索(含无证及超经营范围开展非学科类培训)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及时移交属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第三十三条 信息化管理
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纳入监管平台统一管理,同步完成注册登录,按时接受年检年审,开展信息伴随式采集,确保机构无遗漏、数据全采集、信息摸准确。各镇街可探索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探索远程监管、移动监管等非现场监管,推进“互联网+监管”模式创新,提升监管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第三十四条 信用管理
建立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信用档案,通过监管平台将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黑白名单信息等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逐步构建信用监管体系。充分运用国家、省、市的公共信用评价结果,根据其信用风险状态和信用等级进行分级分类监管。信用评价较高的,可以适当减少检查频次。信用评价较低,可以适当增加检查频次。
第三十五条 年度检查和年报公示
完善非学科校外培训机构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制度,对经年检和年报公示信息抽查检查发现隐瞒实情、弄虚作假、违规办学的,或拒不接受年检、不报送年度报告的,应予严肃处理,可视情况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第三十六条 行业监管
建立市级校外培训专业性社会组织,指导专业性社会组织建立健全校外培训经营自律规范、职业道德准则和惩戒机制,推动校外培训机构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着力规范行业秩序。鼓励专业性社会组织制定本行业服务标准,提升专业服务质量。支持校外培训专业性社会组织发挥纠纷处理、权益保护、行业信用建设等方面的作用,促进校外培训行业规范运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解释权限
本管理规定由市教育和体育局会同与争议条文相关的部门共同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有效期限
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